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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案卷

当“低头族”遇到“逆行者”,究竟是谁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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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与法制时报》 张敏

  女子在公园里边散步边看手机,一脚踩到小朋友的滑板车摔倒受伤,责任如何划分?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事发当晚,未满8周岁的小佳(化名)在上海某公园内部道路左侧踩着滑板车逆人流滑行;李女士在该公园内边看手机边散步,与小佳相向而行。18时33分,小佳停止滑行,不料李女士踩到静止的滑板车,失去重心摔倒,导致左尺骨骨折。

  因各方协商无果,李女士将小佳及其监护人、公园诉至法院,要求小佳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5.3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鉴定费,要求公园方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若法院认定公园承担直接责任,则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庭审中,李女士表示,小佳在没有路灯照明的情况下逆人流使用滑板车,导致自己踩到滑板车后摔伤,小佳及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公园没有配备安保人员巡视,事发时路灯发生故障,公园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李女士补充,当时她在公园内部无机动车的道路上行走时看手机,属于正常使用手机,故自己无责。

  小佳的监护人辩称,李女士作为成年人,走路时分心看手机,没有注意周围环境导致受伤,自身应担责。此外,公园路灯故障导致光线昏暗,这些因素叠加才引发此次事故,故公园也应承担责任。李女士摔倒时,小佳已停止滑行,且小佳的监护人陪同小佳进入公园,距离小佳位置并不远,已履行了监护义务。

  公园则辩称,作为非营利性主体,其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设施设备本身造成的损害范围之内。事发路段路面宽超6米,足够行人通行。公园已配备安保力量进行定时巡逻,当天路灯亮起时间为18时15分,巡逻人员于18时42分发现路灯故障,并在18分钟内修复完毕,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小佳的监护人放任其在公共区域操作难度高的滑板车且无人陪同,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李女士自身也存在过错。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光线不足的公共道路上长时间低头看手机,严重分散了对周围环境的注意力,未能及时发现前方静止的滑板车,对事故发生有重大疏忽。小佳此前逆人流滑滑板的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即便事发时滑板车处于静止状态,但小佳监护人明知现场昏暗、人流集中,仍放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佳在公共通行区域使用滑板车,导致滑板车对行人通行构成妨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公园未能及时发现路灯故障,导致事发时路段昏暗,且未能证明已履行安排安保人员巡逻的管理职责,存在管理疏漏,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李女士自行承担65%的责任、小佳及其监护人承担25%的赔偿责任、公园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以案说法:

  浦东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郭丹表示,游客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无论是在公园还是其他公共场所活动,均应结合现场环境、光线、人流密度等实际情况保持必要的审慎注意,避免因看手机、分心走神等将自身置于安全风险之中。若不幸发生意外,应理性看待纠纷,综合思考事故原因。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需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活动性质、活动场所及活动风险程度等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护措施。对未满8周岁的儿童来说,使用滑板车等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监护人不仅要为其选择合适的活动场所,而且应全程陪同、实时关注并及时制止可能引发危险的行为。对认知能力逐步成熟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常规社会活动,可通过事前教育、明确规则和事后提醒等方式,引导其逐步提升风险识别和自我管理能力。同时,家长还应注重培育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若未成年人不慎致他人损害,应引导其秉持诚信原则处事,正视责任、主动担当,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妥善化解纠纷。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合理限度,管理者如果没有对可预见的风险履行必要的管理职责,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唯有每个人恪守自身责任,管理方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公共场所才能真正成为安全、舒心的共享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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