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号经营”逃避百万执行款?
法院:构成拒执罪
通讯员 刘悦 姚留艺 本报记者 陈毅人
为逃避履行百万执行款,借他人账户隐匿营收,自以为聪明,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嵊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
王某常年经营辽宁某水产品批发店。2022年,因拖欠嵊泗某养殖合作社107万余元货款及利息,王某被申请强制执行。经查,王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法院依法冻结其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账户,该案依法终本执行。
2024年,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供重要财产线索:王某并未停止经营活动,一直在当地水产市场正常摆摊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营收稳定,同时以王某摊位日常使用的收款二维码作为佐证。
掌握线索后,法院立即调取涉案收款二维码绑定信息、资金流水、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真相浮出水面。
原来,王某在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被冻结后,明知自身负有未履行的巨额债务,以“微信账户冻结用不了,给孩子交学费、买菜用”为由,向外省的妹妹借用闲置微信账户,用于日常水产经营收付款。
短短两年时间,该借用账户产生多笔大额交易流水,经营营收数额可观。王某将该部分隐匿的经营收益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消费,同时长期支付儿子私立学校高额学费、名车抵押款,存在明确高消费行为,具备部分债务履行能力。但王某心存侥幸、刻意隐匿财产、转移经营收入,在有能力履行部分生效判决义务的情况下,长期拒不履行还款责任,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固定全部违法证据后,法院依法对该案恢复执行,将王某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任何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试图通过隐匿财产、虚假诉讼等手段规避执行。一旦查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行为底线。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