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而不“养”
法院撤销监护权
《恩施日报》 李旺
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依法撤销了一对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恩施市民政局担任患病女童的监护人。
张某某,2013年11月出生,现为恩施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其父张大某长期酗酒,身体孱弱,无收入来源,疏于照料女儿;其母杨某某系三级肢体残疾,2019年外出务工后一直未归,未支付抚养费,也未履行任何照顾、教育义务。2024年3月,张某某被确诊为右肾重度积水伴发育异常,需紧急手术。村委会联合驻村帮扶单位将其送往武汉医院治疗,全部自付费用由职工捐款承担。
术后,张大某仍不改正酗酒恶习,居住环境也未改善,经多次劝导无效,村委会遂向法院申请撤销二人监护权。张大某、杨某某均表示无力抚养,同意放弃监护权;恩施市民政局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无其他有抚养能力的近亲属。被申请人张大某缺乏经济来源和监护能力,长期酗酒、居家环境恶劣,不利于女儿张某某术后康复及身心健康发展;被申请人杨某某长期离家,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二人行为均已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恩施市民政局下属儿童福利院具备监护、教育和抚养条件。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张大某、杨某某的行为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且张某某无其他合适亲属,指定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