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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同居多年未领证,离世留下两套房引争议

继子能否继承?法院:要看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抚养关系

  《上海法治报》 陈颖婷

  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32年,却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继父突发疾病离世,名下两套房产成为争议焦点。继子沈先生认为,自己多年来与继父形成了事实上的父子关系,理应继承遗产。继父的兄弟姐妹则提出,沈先生不具备法定继承资格。围绕这笔遗产的归属,双方各执一词。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继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沈先生的生父很早就过世了。1991年,17岁的他还在读初三,母亲和俞老伯相识,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后,两人共同抚养沈先生长大,一晃就是32年。

  但有一个细节,成了整个案子的关键——沈先生的母亲和俞老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023年,俞老伯突然离世,留下两套房产。沈先生认为自己作为继子,理应继承遗产。但俞老伯的兄弟姐妹们并不认可。

  法庭上,法官问了一个看似简单却至关重要的问题:沈先生的母亲和俞老伯,到底是从哪一年开始共同生活的?

  双方各执一词。沈先生说父母是从1991年4月开始共同生活,而俞老伯的兄弟姐妹们却说是1996年9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这意味着,如果沈先生母亲和俞老伯是1991年开始同居的,就能构成事实婚姻,沈先生就能以“继子”身份继承遗产。如果是1996年,则只是一段同居关系,沈先生就没有继承身份。

  为了证明母亲和俞老伯的同居起始时间,沈先生拿出一份关键材料——俞老伯生前所在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

  上面写明:沈先生母亲和俞老伯从1991年开始共同生活。沈先生成家后,妻子女儿也跟着一起照顾俞老伯,看病、日常生活都是沈家人在管。这份证明有四名邻居签字,居委会还盖了公章,分量十足。

  除了这份证明,沈先生还翻出了微信聊天记录——他管俞老伯叫“爸爸”,他的女儿叫俞老伯“爷爷”。连俞老伯的身后事,也都是沈先生一手操办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先生母亲和俞老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且被邻居、亲友所认知和认可,构成事实婚姻。

  但光有事实婚姻还不够。沈先生要继承遗产,还得证明他和俞老伯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小时候,俞老伯有没有抚养过他;老了以后,他有没有赡养过俞老伯。

  法院查明:1991年俞老伯和沈先生母亲在一起时,沈先生17岁,还在读初三,后来又读了三年职校,学费、生活费都是母亲和俞老伯一起出的。后来沈先生成了家,反过来照顾年迈的俞老伯,看病、过生日、日常生活,都是沈家人在操持。这份双向的付出,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

  最终,法院支持了沈先生的诉求。

  法官说法:

  案件审结后,法官就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提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此后,无论双方同居时间长短,均不产生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不能据此主张继承权。

  法官进一步指出,同居双方若希望在身份关系、财产继承等方面获得法律保障,应当办理结婚登记,或提前订立合法、完备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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