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期间发生车祸未能完成后续考试
考生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获支持
《人民法院报》
周瑞平 黄洁 伍靖
高考首日发生交通事故,考生受伤住院,无法继续参加后续考试。事后,该考生向肇事方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考生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68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7日是安徽高考首日。中午12时15分许,参加完上午考试的陈某乘坐父亲陈某志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回家途中,与汪某驾驶的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志、陈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汪某、陈某志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导致陈某双锁骨骨折、前肋骨局部骨折,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11天,共花费医疗费1.9万余元。其中,汪某垫付医疗费5212元和护理费360元,某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4万元。
经司法鉴定,陈某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汪某驾驶的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实际所有人系其本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特种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对陈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提出异议,认为陈某未达伤残标准,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当天陈某正参加高考,高考对于其个人前途与人生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而陈某因事故受伤导致未能继续参加高考,对其精神造成损害。结合案发时间、损害后果及各方责任等,法院最后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扣除某保险公司垫付的部分,合计还需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68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高考不仅是无数寒窗苦读的学子实现梦想的重要机会,更承载着无数家庭的期待与希望。
在侵权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虽常与伤残等级挂钩,但并非“无伤残则无精神赔偿”。精神损害的认定,应综合考量被侵权人的伤情、恢复情况以及对生活的影响等多重因素。
本案判决支持了陈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