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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年少时致人受伤,成年后责任谁担?

监护人之责不因子女成年而免除

  《上海法治报》 张顺基

  一场事故,让两个家庭在法庭上再度相遇。被告席上的青年,正是当年骑车撞人的少年。彼时他尚未成年,如今已然成人——赔偿责任,该由“长大的自己”承担,还是由“曾经的家长”买单?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时未成年、审理时已成年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小李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车时,不慎将骑自行车的周女士撞倒,造成周女士骨折。事故发生时,小李尚未成年。交警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周女士多次就医,进行了两次手术,共支出医疗费7万余元。因小李及其父亲老李未能及时赔偿,周女士将二人诉至法院。立案时小李已经成年。

  原告周女士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衣物损失等费用。

  被告小李同意承担责任,对票据费用均认可,但表示目前在读书,待工作后再分期归还。老李表示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仅认可医疗费。

  法官分析,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即便侵权行为发生后被监护人成年,原监护人仍需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本案中,事发时小李未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时已经成年,并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原告损失由老李承担,小李自愿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监护人之责:不因子女成年而免除

  监护人责任不因被监护人成年而免除。依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是法定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但在责任履行方式上,有财产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优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教育、管理和约束的法定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本质上反映了监护人未能完全尽到此项责任。因此,法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定的替代责任,其产生于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并不因被监护人之后年龄增长、转变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自然消灭。

  让监护人担责,一方面是对其监护失职的一种法律评价和经济约束,督促其切实履行管束义务;另一方面,也是为避免未成年人将来因承担幼时债务而影响其独立生活与发展,是法律为其保留的“成长缓冲带”。

  ●成年后自愿担责有效:为履行能力“加码”

  侵权人成年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明确表示愿意对未成年时期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属于有效的意思表示。法律对此应给予积极评价,这既能拓宽受害方获得赔偿的财产保障范围,也有利于纠纷的实质化解。

  但仍需衡量债务总量、履行能力等情况。本案中,侵权债务总量虽然不高,但老李经济能力较低,履行能力相对欠缺;小李勇于承担责任,且具有工作能力,对其主动弥补错误的行为应予认可。

  ●一份判决的三重考量:救济、引导与护航

  对受害人而言,在维权起诉时,应当将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对监护人而言,法院判定监护责任是根据侵权行为发生时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而非立案、开庭、判决时的状态。法律规定的监护责任,并不因子女成年而自动免除。监护人日常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与行为管束。

  对未成年群体而言,年少时行为也需恪守法律底线,清楚知晓自身行为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务必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与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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