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律师,结果来了个中介”
无证人员冒充律师承接刑案,法院判令返还11400元
《海峡导报》 陈捷 同法
并非所有自称“法律从业者”的人员都具备合法执业资质。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却与他人订立有偿代理合同引发的案件,依法认定涉案委托合同无效,判令受托人返还委托人大部分服务费。
轻信广告,委托刑案
2025年5月,市民杨某因两名亲属涉嫌刑事案件,急需委托人员前往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
杨某在看守所外围墙上看到某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张贴的广告,通过广告预留联系方式添加了严某的微信。严某微信名片标注为“某法律联盟律师”,沟通中明确告知杨某可全权代理该案,并发送收费标准。
杨某当即委托严某办理律师会见及取保候审相关手续,严某先后以“律师咨询会见费”“取保费”等名目,累计向杨某收取费用15300元。
收钱之后,严某并未亲自处理委托事项,而是通过所谓“三方合作”模式,将会见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等核心事务转手交由他人办理。直到受托律师完成首次看守所会见后,杨某才核实发现,严某根本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不具备刑事案件辩护人法定资格。杨某当即提出全额退费要求,遭到严某拒绝,无奈之下诉至同安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退还剩余款项12300元。
法庭交锋,各执一词
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服务性质、是否应当退款产生激烈争议。
被告严某抗辩,自己虽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也不属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但曾在律师事务所挂职,拥有协助律师开展服务的相关授权,且本人注册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其仅在当事人与执业律师之间充当居间介绍、对接协调的中间人角色,已经实际促成会见服务落地并产生合理开支,杨某在服务完成后反悔要求退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原告杨某则陈述,自始至终仅与严某对接全部委托事宜,从未直接和实际承办律师沟通案情、签订委托协议,仅在首次会见时按要求签署了授权手续。严某与其他律师内部如何分配业务、结算费用,与其无关。严某不具备办理刑事辩护业务的法定资质,委托合同本身不具备合法性,仅认可扣除首次会见3000元实际支出,剩余费用必须退还。
依法判决,合同无效
同安法院围绕本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审理。
首先,界定合同性质。严某主张自身属于居间服务,但法院查明,从洽谈委托内容、敲定收费金额、全额收取款项,到后续指派人员落地办案,全程均由严某以个人名义独立承接,行为早已超出居间介绍范畴,双方实际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对严某居间服务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其次,判定合同效力。承办法官援引律师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申请均属于刑事辩护核心业务,只能由持证律师或法定合格辩护人办理。严某无证承接此类有偿委托,案涉委托合同直接归于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财产返还规则,法院对合理必要支出予以抵扣:除杨某自认的3000元会见费用外,严某签约当日支付给承办律师的900元也属于办案合理成本,一并扣除。最终核算,判令严某向杨某返还剩余款项11400元。该案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审慎选择
办案法官结合该案提醒广大市民:仅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司法行政机关获批的法律咨询机构,可合法开展有偿法律服务,其余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市民选择法律服务时需审慎做好四点:一是核实资质,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官网、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小程序或12348热线,查验从业人员执业资质;二是规范签约,与正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费用及权责,不采信口头承诺;三是留存证据,妥善保管沟通记录、付款凭证、收费票据等材料,全程留痕以备维权;四是拒绝违规,警惕“关系运作”“低价胜诉”等虚假承诺,切勿轻信无资质法律从业者,避免财产和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