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了699元套餐,就刷到199元套餐
“买贵了”,能反悔吗?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许莎 黄铭萱
刚买了699元的摄影套餐,晚上就刷到同店199元特惠广告。“这差价谁能忍?”金华的吴女士与摄影店协商未果,一怒之下将店家诉至法院。近日,浦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作出判决,既支持消费者“后悔权”,也为商家算清损失账。
吴女士是金华某儿童摄影店的老顾客,此前曾为孩子多次购买拍摄服务。今年年初,一次选片时,销售员向她推荐相册、相框升级服务,她同意并支付了200元。紧接着,销售员又推介一款原价699元的新拍摄套餐,并称因她已购买升级服务,可以499元优惠价购买。吴女士觉得划算,当场付了钱。
然而,就在付款当晚,吴女士在刷朋友圈时却突然看到,该摄影店发布了一条199元特惠拍摄广告。对比之下,她顿觉“买亏了”,次日一早便通过微信联系商家,要求全额退回699元,同时取消相框、相册升级。商家回复称,两款套餐服务内容并不相同,并愿意追加一些赠品或服务,试图安抚吴女士。但吴女士坚持退钱,双方多次沟通,始终没能谈拢。
协商不成,吴女士将该摄影店诉至浦江法院。庭审中,摄影店辩称,699元套餐并非单纯的“新套餐”,而是基于吴女士之前旧套餐的剩余权益折算而来,吴女士单方面毁约,有违公平原则。此外,销售人员的提成按日结算,当天已经按25%的比例支付出去,如果吴女士退单,这笔提成损失不应由商家承担。
那么,吴女士能不能以“买亏了”为由,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摄影服务合同系典型的承揽合同,消费者为定作人,摄影店为承揽人。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定作人在商家开展拍摄、制作成品前,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送达即生效,商家不能以“概不退款”等霸王条款对抗法定权利。吴女士在付款次日通过微信通知退费、取消升级,两份摄影相关服务合同即于当日同步解除。但解约导致的损失,应由吴女士承担。
针对双方争议,承办法官将两笔费用分开“算账”。
法官表示,200元的升级费用系基于已履行完毕的旧套餐,属于服务的延续或升级。但因相册、相框还未制作,且双方合同已解除,故吴女士在赔偿商家50元提成损失后可获退款。而499元新套餐属于预付式消费,商家未提供服务,也未产生任何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依法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款的权利,且支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合理费用的损失。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合同解除,摄影店退还649元。
法官提醒:
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并非“零成本反悔”。消费者虽可依法解除未履行的服务合同,但若商家能举证销售提成、定制物料、场地损耗等真实支出,对应损失需由消费者合理承担。面对各类促销优惠,消费者应理性判断,看清套餐具体内容,同时善用七天“冷静期”,一旦发生争议,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提出解约和退款要求,并妥善保留沟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