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半斤白酒,我没事,可以开车送大家回家”
撞了、伤了,同饮同乘者也要担责
通讯员 童法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亲友聚餐小酌后,有人提出“才半斤白酒,没喝多,我没事,可以开车送大家回家”,车主及其他同席好友也很“心大”,竟一同乘车返程,结果酿成了伤人事故。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车上4人无一例外要为事故责任“埋单”。
事发当晚,沈某驾车赴约,与好友李某、严某、吴某聚餐。席间,四人均喝了半斤多白酒。散场时,沈某正准备叫代驾,李某提议由他开沈某的车送大家回家。起初,沈某劝李某说“我们都喝酒了,叫代驾吧”,李某却不以为然,认为“没事,就一点点路”。于是,沈某便不再劝阻,与严某、吴某一起坐上了车。
不料,李某在经过一个路口时,撞上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大伯(化姓),造成张大伯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驾车逃逸,后被交警查获。经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大伯无责。事发时,车内3名同乘人员(车主沈某、严某、吴某)均未报警。
后经法院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事故发生后,张大伯多次就医治疗,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沈某、严某、吴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沈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李某驾驶其所有的车辆持放任态度,对于损害后果,其过错与李某相当,应对张大伯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严某、吴某作为与李某共同饮酒人,在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前未作有效劝阻,反而乘坐李某酒后驾驶的机动车,其二人对李某酒后驾车亦持放任态度,对损害的发生亦具有过错,应对张大伯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综上,确定由李某、沈某各承担45%的赔偿责任,由严某、吴某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
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以案说法:
同饮者在发现同伴醉酒、存在酒后驾车风险时,负有劝阻酒驾、妥善安置醉酒人员、阻止危险驾驶行为的义务。明知驾驶人系酒后驾驶,却未加以有效劝阻,甚至选择一同乘坐该车辆,该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客观纵容。此种不作为与放任态度,虽非直接致害,但与第三人所受损害之间已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虽过错较轻,仍需对被侵权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沈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其对于车辆的使用具有法定的管控义务,远高于普通同乘人员。在明知驾驶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其使用,不仅是对自身财产的不负责,更是对公共安全的公然轻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