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障让“投资于人”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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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 陈宏卫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相关问题作出批复,对法律适用、服务期认定、违约赔偿标准等关键事项予以明确。这一批复,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划定清晰法治边界,有助于维护契约诚信、稳定人才培养秩序,并为人力资本的良性投资提供司法保障,也让事业单位“投资于人”更有底气
鼓励工作人员脱产攻读全日制学历,是欠发达地区与基层事业单位优化人才结构、补齐专业短板、增强发展后劲的重要路径,本质上是一项着眼长远的人力资本投资。事业单位为工作人员承担教育费用、保留人事关系、保障薪酬待遇并正常缴纳社保,投入成本高、培育周期长、回报见效慢,其顺利实施高度依赖契约信守与稳定的履约环境。若服务期约定形同虚设、失信违约成本偏低,不仅会挫伤单位培养人才的积极性,更会扰乱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秩序,最终影响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最高法此次批复,直击事业单位人才培养中的痛点难点问题。批复通过明确规则、定分止争,有效化解用人单位“不敢培养、不愿培养”的后顾之忧。依托清晰的制度指引,事业单位聚焦关键岗位、紧缺专业、核心业务,按照协商一致原则精准投入育人资源、培育骨干力量。这一举措既畅通了踏实干事、扎根基层人员的成长提升渠道,让脱产学历教育真正成为补齐能力短板、建强人才队伍的重要支撑,也持续提升事业单位履职效能与公益服务质效,对规范人事管理秩序、健全人才培育体系、深化“投资于人”战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人才立身履职的根本基石。此次批复树立了鲜明的价值导向,为工作人员敲响诚信履约的警钟。部分工作人员学成后擅自违约离职,既是对契约精神的漠视,更是对单位信任的透支,不仅造成事业单位人才培养资源的浪费,还严重耽误岗位工作推进和事业发展。批复通过对失信违约行为作出明确的否定性司法评价,持续强化从业人员的契约精神、责任意识和诚信理念,引导工作人员珍惜培养机会、恪守服务履约承诺,将所学专业知识转化为履职尽责的过硬本领,实现个人成长成才与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互利共赢。
严守契约底线并非固化人才束缚,批复始终兼顾规范管理与人才活力,保障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对于约定服务期限明显超出合理范畴,当事人请求确认超出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综合考量。对于约定违约金明显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综合各类情况,依据公平与诚信原则合理确定责任。一系列司法规制条款,既有力维护事业单位人才投资的合法权益,也为人才合理流动提供法治救济渠道。
法治护航人才培育,诚信夯实发展根基。最高法此次批复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司法力量明晰权责边界、稳定发展预期,助力提升人力资本投入效能,为更好实现“投资于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