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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承租商业街房屋
擅拆电梯被判赔

  《大江晚报》 顾娅

  承租商业街房屋用作经营,却不经房屋产权人同意,擅自把电梯拆走。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夏某某赔偿原告芜湖某房地产公司损失7.2万元。

  2021年,被告夏某某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原告所有的某商业街一层部分及三层整层房屋,用于经营足道会所。其后,原告将安装有一部通力牌箱式电梯的房屋交付给夏某某使用。合同履行中,夏某某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要求提前解除租约,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2024年,原告发现电梯已被拆走,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芜湖某房地产公司将夏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电梯损失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均约定不得破坏房屋现状。电梯系房屋的重要附属设施,被告夏某某作为承租人,其有义务确保交还房屋时,包括电梯在内的附属设施完好。由此,本院认为夏某某作为承租人显然违反了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中关于“乙方(夏某某)自费将该商铺内的可移动物品搬离,不可移动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灯具等)及该商铺所有的装饰、装修均由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不得破坏房屋现状”的约定,其应赔偿原告损失。

  关于赔偿数额,经专业机构鉴定案涉电梯重置价格为12万元。考虑到案涉电梯系2019年安装,已经使用一定年限,且原告方负有及时验收保管租赁物防止损失扩大之义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依法确定被告夏某某赔偿原告损失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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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拆电梯被判赔
2026-08-10 28175731 2 2026年08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