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获“新职伤”赔付,就不能再获赔商业险?
法院: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童法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以下简称“新职伤”)是国家为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的一项社保制度,由平台企业按单缴费。当外卖骑手遭遇职业伤害并获得“新职伤”赔付后,还能获赔意外商业险吗?近日,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郑某系某平台外卖骑手,他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造成手腕骨折。经鉴定,郑某构成十级伤残。后经人社部门确认,郑某的事故伤害为职业伤害,作为“新职伤”试点地区的配送人员,郑某依据“新职伤”政策获得3万余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外,郑某每日接首单时,均会购入人身意外伤害险,每日保费2.5元,平台从其配送收入中直接扣除。然而,当郑某依据该意外险保单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十级伤残对应的保险金6万元时,却遭到拒绝。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表示,郑某的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职业伤害,且已获得“新职伤”赔付,根据保单中“被保险人符合当地《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且属于新职伤试点地区的骑士并已投保新职伤的,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若保单的保障项目和保障责任与新职伤有差异的,则本保单承担差异部分补充保障”的约定,郑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全额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新职伤”具有社会保险性质,本身与商业意外险并行不悖。案涉保单中关于“新职伤免赔、差额补充”的条款,系被告保险公司拟定的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规定,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前述免责格式条款向原告郑某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原告郑某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支持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6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最关心的双重保障获赔问题。“新职伤”是国家面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推出的专属社会保险,旨在弥补此类劳动者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的缺口,而商业意外险是骑手额外投保的商业保险,二者性质不同,责任范围也并不冲突,不存在获赔其一就不能再主张另一赔付的逻辑。
此外,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格式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这类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就不能依据该条款拒绝赔付。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遭遇职业伤害后,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同时主张“新职伤”待遇和商业保险赔付,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