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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雇员无证驾车肇事 雇主担责后是否可追偿?

法院:按过错比例划定责任边界

  通讯员 何璐 吴琼

  本报记者 陈毅人

  雇员在工作中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雇员追偿?近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某园林公司承接了一处园区绿化项目后,雇佣徐某专职负责项目垃圾清运工作,按月发放4500元固定工资,并为其统一配发作业所需的垃圾清运车辆。

  2025年上半年,徐某驾驶公司提供的轻便摩托车开展清运工作时,在辖区某十字路口与正常行驶的电瓶车驾驶人贝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贝某人身受伤。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质,违规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且借道通行未礼让原车道车辆优先通行;案外人刘某违规停放机动车,形成道路视线盲区,妨碍车辆正常通行;受害人贝某驾驶私自改装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未遵守靠右通行的交通规则。基于各方过错对事故的作用力,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刘某、贝某三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贝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用工单位某园林公司诉至法院。依据用工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该园林公司对贝某的医疗费、财产损失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5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已全额履行完毕赔偿义务。

  为挽回自身损失,该园林公司于2026年5月以追偿权纠纷为由提起对雇员徐某的诉讼。

  庭审中,园林公司主张,徐某存在无证驾驶、驾驶不合格车辆、违规借道通行多项违法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公司有权全额追偿垫付款。对此,徐某辩称,涉案作业车辆由园林公司统一提供,本身机件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且公司事前明知其无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安排其从事垃圾清运驾驶作业,自身已尽到合理避让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在借道通行时未让道通行,属于重大过失情形,园林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同时,园林公司存在显著管理过错,公司未严格核验员工驾驶资质,放任无证人员从事机动车作业,且车辆管理疏漏,将机件不达标、未投保商业保险的问题车辆交付员工履职使用,未尽到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的法定责任。在雇佣关系中,追偿权行使主要基于雇员的过错程度。在确定追偿金额时,需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支出、收益情况及经济状况等因素,因此用人单位某园林公司应承担案涉事故的主要责任,员工徐某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全案事实,法院酌情认定雇员徐某应赔偿某园林公司10%的赔偿责任款,剩余90%损失由某园林公司自行承担,最终判决徐某支付某园林公司赔偿款5000元。

  法官提醒:

  用工单位是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务必完善员工资质审核、车辆设备管护、岗位安全监管等管理制度,杜绝无证上岗、问题设备投入使用等违规情形,从源头防范履职侵权风险。雇员履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自觉规范作业行为。即便事故中承担同等、次要事故责任,若存在无证驾驶、违规操作等重大过失行为,仍可能被依法追偿,需自行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雇员无证驾车肇事 雇主担责后是否可追偿? 2026-08-12 28178407 2 2026年08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