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另起炉灶”抢东家生意,还向供应商索要“打点费”
台州黄岩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通讯员 杨柯 本报记者 高敏
公司企业高管,本应履职尽责、共谋发展,可陈某却背离忠实义务——三年间,他竟将公司数百万订单悄然转移至自己名下的“影子公司”,并把手伸向合作供应商索要“打点费”。
近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对原浙江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判处刑罚。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全省首批适用新规、对民营企业高管背信牟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副总偷偷“另起炉灶”
东家业务被“截流”
时间回溯到2007年,陈某入职浙江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后凭借业务能力一路晋升至副总经理的位置。2022年4月起,他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掌管公司的生产、销售等核心事务。
然而,手握大权的陈某并未全心回报东家的信任。2022年7月,他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悄悄注册成立了一家“某模塑公司”,自己挂帅担任法定代表人。这家新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方向盘饰盖、喇叭按响支架等注塑产品,几乎与原东家如出一辙。
陈某的“截流”行为在隐秘的业务往来中悄然展开。在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期间,陈某利用自己全面负责原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刻意隐瞒两家公司的同类竞争关系,将本应属于原汽车公司的业务订单,源源不断地转移至自己的模塑公司进行生产。经查,这家“影子公司”在此期间累计销售金额达340余万元,其中《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的销售金额为200余万元,原公司因此遭受了重大利益损失。
除此之外,陈某还把手伸向了公司的供应商。法院同时查明,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期间,他利用负责模具业务对接和验收的职务便利,先后向承接公司模具业务的两家供应商索要“打点费”,共计收受贿赂12万元。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最终,陈某的两本“生意经”败露。
司法保护市场主体
高管背信必究
黄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其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法院指出,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扩展至所有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这一修改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鉴于陈某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仅适用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类似的‘挖墙脚’行为,往往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威慑力不足。”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出台,正是要填补这一保护空白——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益和经营秩序,同样受刑法保护;民营企业高管同样对公司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绝不能利用职务便利侵蚀公司利益、谋取个人私利。”
法官进一步指出,当前我国正致力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刑法的这一修改,既是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也是对所有市场主体的严正警示: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以权谋私、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刑事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