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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车子都还没买,“代持协议”就先签了?

法官:虚假异议,各罚1万元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程仙女 傅思瑜

  车被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心有不甘,叫上朋友一起演了“一出戏”——伪造一份代持协议,想靠执行异议把车“捞”出去。不料协议写得太过“完美”,反倒露了馅,最终两人各领1万元罚单。近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办结了这起执行异议案件。

  陈某是武义法院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今年3月,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了登记在陈某名下的一辆机动车。

  然而车辆查封还没多久,案外人陈某生就拿着一份《车辆代持协议》,理直气壮地找上法官:“这车虽然登记在陈某名下,但钱是我出的,平时也是我在开,协议写得清清楚楚,你们不能扣我的车。”

  协议上,陈某和陈某生的签名、捺印一应俱全,车架号、发动机号、车牌号填得分毫不差,乍看之下还挺严谨。可就在执行法官对全案证据逐一核查、仔细比对后,这看似严丝合缝的协议很快露出马脚。

  “车是2021年5月26日购买的,协议却是2021年5月21日签的。”执行法官严淼杰表示,车都没买,协议里就已经把车架号、发动机号等都写进去了,这显然违背基本的生活常理与交易逻辑,倒签合同的痕迹太明显。

  经进一步查证,法院确认:这份代持协议纯属陈某与陈某生恶意串通伪造。

  武义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与案外人陈某生恶意串通、伪造关键证据、虚构车辆权属,已构成虚假异议行为,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工作。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对二人分别处以罚款1万元的司法处罚。

  法官说法:

  执行异议,是法律赋予案外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实体与程序权益的法定救济途径。它的设立初衷,在于纠正执行偏差、保障合法物权债权,绝不是被执行人逃避履行、拖延执行的工具。

  本案中,当事人把执行异议当成“捞车”的手段,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既干扰了法院正常执行,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对这种行为,法院绝不姑息,将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情节严重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还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车子都还没买,“代持协议”就先签了? 2026-08-18 28187321 2 2026年08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