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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家“笔名购房”,子女过户受阻

法院求证“笔名系当事人所用”

  通讯员 马林 本报记者 王芳

  嘉兴政法融媒体中心 徐旦

  本报讯 在嘉兴文秀里,一套老房子迎来了权属“正名”时刻。近日,南湖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依法确认了已故著名书法家、金石学汪先生以笔名购房的事实,并判令开发商协助其三名子女办理产权过户。

  纠纷的根源,要追溯到1993年。彼时,汪先生受邀来嘉工作,出于各种原因,他长期以笔名“殷某”从事学术研究与出版。为解决居住问题,他以该笔名全款现金购买了南湖区一处房屋,也就是案涉房屋。

  当时商品房市场规则尚不完善,开发商未强制核验身份证。汪先生付清全款后,开发商开具了销售发票并交付房屋,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所有购房资料上的买方署名均为“殷某”。此后,汪先生在这套房屋里安居至晚年,却始终未能办下房产证。

  2023年,汪先生去世后,其三名子女要求开发商协助变更登记时遭拒,开发商表示,档案显示买方为“殷某”,无法确认与汪先生为同一人。协商无果后,子女们诉至南湖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笔名与真实身份的同一性认定,以及继承人是否有权要求协助过户。关于“笔名购房”身份同一性的认定,原告提交了大量证据并申请了父亲生前的助理、学生出庭作证。二人以亲历者身份,详细陈述了汪先生的笔名使用习惯、家庭情况及购房背景,印证了案件基本事实。

  与此同时,结合人民美术出版社存档文件及多份历史介绍信等原始书证,法院发现,汪先生的本名与笔名在不同信函中虽存在混用情况,但文书所载编撰项目、随行人员高度重合。

  庭后,法院向国内权威美术出版社、相关学术机构发函核实,获取了“笔名系当事人所用”的书面证明。这些机构作为汪先生学术成果的重要出版方与收藏方,出具的官方证明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公信力,直接证实了笔名与真实身份的关联,使“同一性”的认定达到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关于合同权利的继承与履行,法院指出,汪先生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支付全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依法享有请求协助登记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其三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合同权利并要求开发商协助过户。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汪先生为案涉房屋的实际买受人,并判令开发商在30日内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判决生效后,双方服判息诉。开发商目前正积极协助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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