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评论

  本院受理的蒋柳青诉吴萍名誉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浙0192民初4970号,经审理认定吴萍的行为构成侵犯蒋柳青的名誉权。遂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案涉文章;二、被告吴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案涉公众号上对侵犯蒋柳青名誉权一事公开向蒋柳青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吴萍未按前述要求履行,则由法院选择一家杭州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吴萍负担)。杭州互联网法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6年8月26日

  杭州互联网法院蒋柳青诉吴萍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2026-08-26 浙江法治报2026-08-2600012;浙江法治报2026-08-2600011 2 2026年08月2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