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偷逃高速费,普通货车伪装成集装箱车辆
检察院:切莫让“小聪明”酿成“大祸患”
通讯员 岑超能 本报记者 高敏
把普通货车的ETC改成集装箱专用ETC,再虚假预约一个集装箱号,过高速就能享受更低的折扣?近日,慈溪市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初,上海某物流企业运力研究部高级总监周某某为完成公司下达的降本指标,打起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的主意。他在明知车队部分车辆实际运输普通货物、并不符合集装箱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将浙沪车队多辆普通厢式货车的ETC变更为集装箱专用ETC。司机上路前,只需在手机上用固定账号虚假预约一个集装箱货柜号,即便车上拉的是普通快递包裹,经过高速收费站时也能自动抬杆,享受集装箱车辆约六五折的通行费优惠(普通货车为八五折)。
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该企业共计14辆货车通过这种方式,在浙江、上海等地高速路段频繁往返,累计偷逃通行费4.8万余元。
谎言终难掩盖。随着高速收费系统大数据预警和稽查力度的加强,多辆车因“车型不符”被拦截。2025年4月,浙江省交通集团宁波管理中心某收费中心发现异常后报案。
案件移送慈溪市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虽涉案金额不大,但存在一定法律争议。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涉案人员“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等意见,检察机关深入研判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运输车辆性质、虚构集装箱运输事实的方式,使收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减免通行费,其行为本质是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但该行为主要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而非市场交易秩序,故应以诈骗罪论处。
近日,慈溪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其主动退缴了全部费用,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情节,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降本增效,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试图钻政策空子、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终将得不偿失,付出应有的代价。广大企业经营者当以案为鉴,切莫让“小聪明”酿成“大祸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