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求“生男孩”诉门诊部索赔
法院:违背公序良俗,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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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曾庆朝 李靖玥
一年轻女子在已育有两个女儿的情况下,抱着“再生育一男孩”的想法,到河南南阳某中医门诊部治疗,并支付高额费用,期望实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选择。谁知怀孕后经检查仍是女孩,该女子认为门诊部违约,起诉要求退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良方”没能保证怀男胎,女子状告门诊部索赔
南阳市女子高某春(化名)育有两个女儿,一直想再生育一个男孩。经其母亲的朋友介绍,得知南阳市卧龙区某中医门诊部有“良方”可保证生男孩,高某春求子心切,随即前往该门诊部。2024年3月起,她和丈夫开始在该门诊部开药服用,并按要求每周定期去按肚子、灌肠,购买相应药物,一直持续到2025年5月,医生告知可以备孕。高某春怀孕一个月后,抽血送第三方机构检验胎儿性别,结果仍是女孩,她一气之下做了流产手术。
生育男孩的愿望落空后,高某春认为门诊部违约,多次要求退费12万元,并称自己和丈夫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长期不间断服药,身体和精神遭受极大伤害,应另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但遭门诊部拒绝。
2025年12月16日,高某春将中医门诊部起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退费12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原告目的和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驳回起诉
应诉后,被告中医门诊部委托律师辩称,原告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门诊部从未向原告承诺“可以生男孩,不生男孩保证退款”,也从未对原告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门诊部不具有鉴定胎儿性别的资质与能力,更未给原告做过相关鉴定。原告从未与门诊部约定治疗目的是生男孩,不生男孩就退款。门诊部作为专业机构,坐诊医生系执业医师,从未也不可能作出通过治疗可以生男孩的承诺。门诊部已履行诊疗义务,治疗结果符合医学预期,没有证据证明门诊部有过错,门诊部也不存在对原告造成伤害的情形,收费属于正常医疗活动。此外,原告所称的费用金额不符。原告以未生育男孩为由要求退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25年6月,原告伙同他人多次到门诊部吵闹,辱骂医护人员,导致门诊部主任血压升高、脑梗发作,后被120送医,门诊部因此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该行为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门诊部保留追究原告20万元赔偿责任的权利。后原告多次向卫健委、卫生监督所等部门投诉,相关部门查证后均认为诊疗过程合法合规,卫生监督部门不予立案。据此,门诊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权利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自述“想要再生育一个男孩”而前往被告处治疗,并通过支付高额费用期望实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选择。该目的与行为违反我国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强制性规定,冲击性别平衡基本国策,扰乱正常人口生育政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社会公序良俗相悖,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基于上述无效行为提起的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等诉讼请求,缺乏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基础,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予以退还。
二审:一审裁定无不当,驳回上诉
一审裁定后,高某春不服,上诉至南阳中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其一审诉求,并判决门诊部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近日,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高某春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南阳中院认为,高某春到中医门诊部支付费用并接受调理,目的在于实现生育男孩的愿望,并据此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在得知胎儿为女性后选择终止妊娠。其追求的合同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严重违背男女平等公序良俗。高某春向门诊部支付调理费用的行为,系基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因而给付,属于不法原因给付,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