侧脸截图发到业主群,是否侵犯肖像权?
法院:侧脸影像具备可识别性,擅自公开构成肖像侵权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韩九康
如今,很多人都会在家门口安装监控设备。那么,如果把监控拍到的影像发到邻居群、业主群,会不会造成侵权?近日,龙游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因家门口监控截图引发的肖像权纠纷案件,明确了侧脸、局部画面在特定场景下同样受肖像权保护,擅自公开发布存在侵权风险。
今年2月,周某到亲戚家做客时,随手碰了邻居黄某放在门口走廊的物品,恰巧被黄某家安装的门口监控拍到。而黄某正因此前家门口的快递、物品经常被翻动,心有不满。同年3月,黄某将监控画面中周某的侧脸截图发至小区单元业主群,并配上了调侃性文字。周某得知此事后,认为自身权益受损,诉至龙游法院,要求黄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
庭审中,黄某辩称自己上传的只是侧脸截图,无法清晰辨认面貌;且业主群内多为本单元住户,大多不认识作为访客的周某,不会造成实际不良影响,故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保护的肖像不局限于清晰正脸影像,只要通过面部特征、所处场景等信息能够对应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侧脸、局部画面同样属于肖像权保护范畴。本案中,黄某发布的监控截图虽为侧脸,但事发于封闭单元楼内,结合场景与人员活动范围仍具备身份识别可能;周某本人能够识别出自身肖像并提起诉讼,亦印证该画面具有明确身份指向性。黄某未经许可将私人监控截图发至业主群,已超出安全防护的合理使用边界,存在肖像权侵权风险。
后法官联合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衢州有礼”邻里相处准则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经充分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在案涉业主群内发布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就其擅自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向周某赔礼道歉。目前黄某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肖像权侵权认定以“可识别性”为核心标准,只要影像能够对应到特定自然人,正脸、侧脸乃至特定场景下的身形画面,均受法律保护;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侵权认定。住户为居家安全安装门口监控属于合法行为,但监控拍摄的含他人肖像的画面,仅可用于自身安全防护、配合公安调查等合规用途。擅自将监控截图、视频发至业主群等公共社群,即便事出有因,也可能突破法律边界,构成肖像权侵权。遇到邻里矛盾,应通过友好沟通、物业协调、报警求助、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擅自通过网络公开他人影像、发布不当言论宣泄情绪,避免维权反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