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举债
不等于夫妻共担
《今晚报》 常健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认为夫妻任意一方借款,即为夫妻共同债务。实则不然,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在于是否具备共同借款合意、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近日,天津市津南区法院民三庭审结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切实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
陈某与苏某系夫妻关系,陈某与宋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初,宋某多次向陈某指定的账户转账借款共计349600元,其中陈某利用苏某名下的微信账户接收转账225500元。随后陈某还款20300元,剩余款项未还。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陈某与苏某共同偿还剩余借款。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借款的微信账户虽实名认证为苏某,但该账户长期由陈某单独操作,不存在夫妻二人混用账号的情况。
结合款项流转轨迹可知,借款到账后在较短时间内即被转入陈某名下银行账户,全程由陈某单独支配处置,无任何证据证明苏某明确知晓并同意此借款事宜。另外,案涉借款笔数较多,金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亦无证据证明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宋某欠款329300元,驳回宋某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律标准,并非婚内产生、转入配偶账户的债务就一概属于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