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账户剩4.1元,职工工资还能要回吗?
法院抓住关键线索,逆转一场“无米之炊”
通讯员 江敏 孔奕璇 本报记者 俞可薇
本报讯 “法官,工资到账了,一分不少!”近日,宁波某科技公司的7名职工代表将一面印有“破产审判显担当 公正司法护民生”的锦旗送到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手中。就在几天前,管理人通过破产衍生诉讼成功追回的资金,已按照分配方案全额发放至全体债权人,清偿比例达到100%。
而这起案件的起点,却是一个近乎“死局”的开端。
宁波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24年5月,主营新能源汽车销售及代驾服务。由于市场预判失误,公司经营数月便陷入停滞。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仅为4.1元。若按常规路径推进,这无疑是一起典型的“无产可破”案件,债权清偿比例将为0%。
然而,这7名职工被拖欠的工资,每笔金额虽然只有6000元左右,却是普通劳动者维系家庭生活的重要来源。面对职工们的迫切期待,奉化法院没有简单“一破了之”,而是依托执行与破产程序的顺畅衔接,引导职工申请人依法申请移送破产审查,并迅速裁定受理。
案件受理之初,管理人未能接收公司财务账簿,资产状况难以全面清查。唯一的财产线索,指向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尚未实缴到位。进一步核查工商内档发现,两名原股东已于2024年11月以0元价格将全部股权转让给陈某某,而彼时新修订的公司法刚刚施行不久。
依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在奉化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制定了详尽的工作议案,获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随后,管理人依法提起追收未缴出资的诉讼,主张出资加速到期,将现股东陈某某与原股东一并列为追收对象。
经审理,法院判决陈某某缴纳出资5万元,原转让股东对此承担补充责任。判决生效后,相关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管理人随即按照裁定认可的分配方案,将款项及时分配给全体债权人。至此,原本清偿率为0%的案件,实现了100%的全额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