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求出示证据时,他当庭删除记录
法院:属于虚假陈述,罚款1000元
通讯员 何晶 本报记者 陈毅人
本报讯 向法院提交证据时,故意删除部分聊天记录、隐瞒相关事实,法院如何认定?近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对原告张某的这一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司法处罚。
张某与周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8月至9月,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张某借款。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等方式,分多笔出借8000余元。周某陆续归还部分款项,尚余5200元未还清。张某催讨时发现已被对方拉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还款8000余元。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要求张某出示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张某掏出手机后快速点击屏幕,法官见状立即制止,发现张某与周某的聊天记录中,一条被引用的微信消息消失。在法官询问下,张某承认刚刚删除了周某归还部分欠款的聊天记录。
法官随即更正起诉状中的案件事实,确认周某尚欠款项为5200元,判决周某归还剩余欠款5200元。
法院认为,张某在民事起诉状中隐瞒周某已部分还款的事实,并在庭前对原始聊天记录进行有倾向性、选择性的删减,刻意回避还款事实,其行为属于虚假陈述、变造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对张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承办法官表示,微信聊天记录已成为民事诉讼中十分常见的电子证据,提交证据应当保持完整、真实,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片段,更不能删除、隐瞒不利内容。部分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删掉部分聊天记录就能误导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裁判,殊不知这种选择性删减、隐瞒事实的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便当事人事后认错悔改,也不能完全免除惩戒。
法官提醒,诉讼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若原始记录不慎丢失,可向法院说明情况,通过其他证据佐证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