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遭剐蹭无法锁定侵权人,物业为何不用担责?
法院:物业公司已尽合理管理职责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徐珏
小区业主停放在地下车库的豪车被剐蹭,因监控损坏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物业是否应该为此担责?近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认为该物业公司已尽合理管理义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业主鲁某经营婚车租赁业务,名下有多台豪车用于商业出租。2025年12月10日,其将一台劳斯莱斯古斯特加长版停放至居住小区地下车库。2026年1月9日,鲁某取车时发现车辆车身被剐蹭,随即报警处置。经核查,车辆停放期间未挪动。但地下车库监控设备损坏,无法锁定实际剐蹭侵权人。
车辆维修完毕后,鲁某将车辆损失索赔权益转让给承接维修的汽车维修部。该维修部诉至法院,主张物业公司未尽车库管理义务,监控长期故障导致无法追责,要求全额承担车辆维修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是否全面履行地下车库监控维护与安全保障义务。经审理查明,涉事地下车库监控设施在物业公司2025年7月1日入驻接管小区前已损坏。物业入驻后,分别于2025年7月10日、9月5日、9月17日、12月22日四次向小区业委会发函,告知设备故障等问题,并申请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车库监控统一维修、更换。同时,物业公司日常安排工作人员对地下车库定时巡逻,在车库停车区域张贴财物安全提示,已在自身权责范围内落实安全防范举措。
另外,小区地下车位年停车管理费仅300元,收费标准较低,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法律不宜对物业服务企业苛以过重、无限度的安保责任。案涉劳斯莱斯车辆价值高昂且用于商业营运,车主鲁某既未自行加装行车记录仪留存影像,亦未投保对应车辆保险,自身未做好风险防范,应当对无法查明实际侵权人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物业公司存在违约或过错,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汽车维修部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法定边界,应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合理管理义务、企业常规风险防范能力为限,不能要求物业承担绝对、无限的管护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接手小区后积极发函申请维修资金修复故障监控,同步落实车库日常巡逻、安全提示等基础工作,已履行自身权限内的管理举措,不存在怠于履职的过错,无需为第三人侵权造成的车辆损失买单。
小区和谐共治离不开物业与业主双向尽责。物业应当依规做好公共设施巡检、安防巡查;业主停放贵重车辆时,应主动完善自身风险防控措施,合理划分权责,理性主张维权诉求,避免因责任认知偏差引发不必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