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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哺乳期协议离婚仅半年,前夫再婚生子

女子起诉获赔一万五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现代快报》 王瑞

  男方在妻子哺乳期内出轨并致第三者怀孕,后与妻子以“感情不和”为由协议离婚。离婚后不到半年,男方再婚生子。女方得知真相,将男方告上法院,认为男方恶意隐瞒婚内出轨的过错事实,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协议离婚,不仅少分财产、多担债务,还要独自负担孩子的抚养费,遂主张男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近日,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两级法院均认定男方存在重大婚姻过错,终审判决其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据悉,刘某与江某均系再婚。两人于2021年12月登记结婚,2022年11月生育一女。2023年6月16日,尚处于哺乳期的刘某与江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约定婚生女由刘某独自抚养,江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作出分割;协议未提及婚姻过错与损害赔偿相关内容。

  离婚后,刘某偶然得知,江某早在2023年初便与婚外异性梁某某交往,并在婚内与其发生关系,致其怀孕。刘某与江某离婚仅半年,梁某某便于2023年12月27日足月产下一子,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生父为江某。刘某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后,才确认前夫婚内出轨并致梁某某怀孕生子的重大过错事实,随即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婚内出轨并致第三者怀孕,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解体的重大过错方。因刘某协议离婚时并未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权利,其索赔诉求合法有据。综合案件过错情节、损害后果及当地经济水平,一审法院酌定江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刘某主张,自己离婚时对男方婚内重大过错毫不知情,江某刻意隐瞒事实,致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签订不平等的离婚协议,不仅少分财产、多担债务,还独自承担女儿的全部抚养压力。男方在其产后脆弱的哺乳期出轨,主观恶意大、精神伤害持久,1.5万元赔偿金额过低,请求改判支持其5万元赔偿请求。

  江某则否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辩称未做亲子鉴定无法证实孩子系其亲生,婚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仅属普通道德层面的交往过错,并未重婚、与他人同居或遗弃家庭成员,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离婚过错情形;且双方系自愿离婚。在无重大过错、仅造成轻微损害的情况下,1.5万元赔偿金额过高,请求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刘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江某在一审庭审中已自认婚内出轨并致第三者怀孕的事实,其在二审中未能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推翻该自认。结合孩子孕周、双方交往及生育时间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认定江某存在婚内重大过错事实。

  法院认定一审酌定1.5万元合理有据,刘某主张的5万元赔偿缺乏充分依据,不予支持。最终,龙岩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双方按责分担。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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