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侵权,无抚养权的一方就能免责?
法院:监护义务不因抚养权划分而免除
通讯员 方晨阳 姚留艺
本报记者 陈毅人
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是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嵊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明确法定监护义务不因父母分开生活与抚养权划分而免除。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舟山一家海鲜排档门口,陈女士与王女士因揽客事宜发生口角。王女士的未成年儿子小李介入争执,对陈女士实施掐脖子、扯头发等殴打行为。陈女士反抗,双方均有受伤。
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小李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但因其未满16周岁,不予送拘执行;同时认定陈女士的反抗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予行政处罚。
因双方就赔偿问题调解未果,陈女士将小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经查,小李父母早年已分开,小李由父亲李先生抚养。庭审中,王女士认为,孩子由男方抚养,暑假才来自己这里,应由男方承担侵权责任,故不愿共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监护义务基于亲子关系法定产生,婚姻、同居状态的变更不影响监护责任的存续。王女士与李先生虽已分开生活,子女抚养权归父亲,但二人始终是小李的法定监护人。案发时小李随王女士生活,其负有直接日常监护、教育管束义务;李先生作为法定抚养人亦不能免责。王女士与李先生监护缺位、教育失当,对未成年小李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李先生共同赔偿陈女士各项合理损失。同时,结合两名监护人未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监护履职缺位的情况,法院依法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二人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基于亲子关系法定产生,不以婚姻或同居关系存续为前提,也不因抚养权划归一方而免除。抚养孩子的一方要尽到日常照料和教育孩子的职责;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也不能当“甩手掌柜”,应通过探望、沟通等方式,关注孩子的成长状态,给予充分的亲情关爱,共同教育引导孩子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