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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欣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金色水岸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浙0212民初18850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金色水岸业委会委托物业向小区业主发送《关于小区部分业主舆情关注事件的通告》,并将该通告张贴在小区单元楼的公示栏,其中关于郭欣委员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中,关于1、郭欣家属在新业委会成立前承接的小区两个工程,“仅这两项工程,远超合理市场价,另外有其他小工程若干”的论断系其主观臆断,已超出一般陈述的范畴,表述不当;关于2、被告称“业委会办公室装修,最后经过与其工人沟通核实后,其家属最终承认该工程实际成本不到5万”的论断表述不实;关于3、业委会对郭欣承接工程进一步审查时,“发现其还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的问题,被暂停委员和终止工程项目后,其在微信群制造谣言,煽动不明真相的热心业主多次冲击业委会,辱骂工作人员”的论断表述不当,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欣“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的问题”,郭欣撰写的《致金色水岸一期业主的汇报信》并未超过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被告表述失实。郭欣作为金色水岸小区业主,被告发布表述不当的《关于小区部分业主舆情关注事件的通告》,会使得其他业主对原告郭欣的名誉产生不良印象,降低大家对其的社会评价,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金色水岸业主委员会向原告郭欣出具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并在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金色水岸小区一、二、三期全部单元楼公示栏公示(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公示30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择要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郭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金色水岸业主委员会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8日
郭欣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金色水岸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