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狗撵兔”设赌局
提供兔子者同获开设赌场罪
《扬子晚报》 梅建明
租用12亩土地,平整场地、安装围栏射灯,多次组织多人以“狗撵兔”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记者获悉,近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兰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10月,徐某甲在兰考县某村租用约12亩土地,平整后安装围栏、射灯,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以“狗撵兔”方式赌博并抽取提成。其间,徐某甲安排多人看场并现场收取赌资,每人每天发放工资300元。
2025年10月29日晚至30日凌晨,徐某甲等人组织多人赌博,抽头渔利36000余元。10月31日晚,徐某甲等人再次组织赌博。11月1日凌晨,兰考县公安局当场抓获看场人员及参赌人员,并对11名参赌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案发后,徐某甲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
法院还查明,徐某甲邀陈某向赌场送兔子。陈某明知徐某甲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狗撵兔”赌博所用兔子。2025年10月29日晚至30日凌晨,陈某提供兔子59只,非法获利2360元。案发后,陈某退缴违法所得2360元。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甲、陈某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徐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开封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