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车辆已改装
出险后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台州政法融媒体中心 杨宁
通讯员 黄欢
车辆投保前已完成改装,且多年投保、多次出险均顺利理赔,后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私自改装、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赔?近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2024年12月,王某驾驶大型货车倒车时撞上林某的轿车。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99000余元车辆维修费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向肇事司机王某、车辆实际车主徐某、登记挂靠物流公司及车辆承保财险公司追偿97500元。
该案核心争议,系货车尾部加装的一米余长平板。涉事财险公司辩称,该平板为车主私自加装,大幅提升车辆行驶风险,且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关联,同时已向投保人尽到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据此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
车主徐某对此不予认可,表示车辆购入时就已加装平板,投保前改装行为已然完成,并非投保后私自改动。此外,该车多年在该财险公司投保,除2023年外从未更换承保机构,且此前多次出险均成功获赔,保险公司从未告知车辆加长改装属于免责情形,无权事后拒赔,物流公司也对该事实予以佐证。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2020年6月投保后,同年8月连续两次出险,该财险公司均完成理赔。涉案车辆为线上投保,保险公司仅审核行驶证,未核验车辆实际现状,未尽审慎审查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改装行为发生于投保之前,保险公司长期承保、多次理赔,足以认定其知晓并认可车辆改装现状,无权再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主张免责。同时,肇事司机系履职行为,事故责任由车主徐某承担,挂靠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财险公司赔付97500元保险代偿款,一审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主动履行赔付义务。
法官提醒,保险合同恪守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相关免责条款,仅适用于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危险程度新增的情形。本案改装发生在投保前,不符合免责适用条件。广大车主改装车辆需合规报备;保险机构也应严守审查义务,杜绝“承保放任、理赔拒赔”的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