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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华的申请,于2025年7月7日作出(2025)浙01破申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物产化工轻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2025)浙01破116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至今,仅接收到浙江物产化工轻工有限公司公章一枚,未能接管到浙江物产化工轻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印鉴(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等材料,为能确保破产清算案件顺利进行,现管理人公告声明如下:
浙江物产化工轻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1750R)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印鉴遗失,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2025年7月7日)起作废,因上述作废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印鉴产生的一切行为与管理人无关,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声明并公告。
浙江物产化工轻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10月9日
浙江物产化工轻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印鉴遗失作废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