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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版: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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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4日晚7点多钟,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4名干警赴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据介绍,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涉嫌受贿(12月8日《北京青年报》)。而且,该院检察长何书生拿出最高检的一份函件称,是最高检指定该院处理此案的。

      有了这柄“尚方宝剑”,似乎无所谓回避不回避了。可问题的关键在于,最高检的这柄“尚方宝剑”给得准确吗?

      所谓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检法机关以决定(或裁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检法机关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其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检法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之权,是保证案件及时正确裁判的一种法律授权。指定管辖固然是最高检的权力,但指定哪家检察院管辖应当有所斟酌、有所取舍。

      就本案来说,李某不久前曾经采访了杏花岭区检察院,该院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和央视记者李某同时采访此案的其他两位记者出示的材料显示,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涉嫌“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为由,3次将吴某抓到太原,但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其中,“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检察长何书生。

      这就不能回避“回避”的问题了。回避制度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能最大限度地排除可能干扰公正决定的一切因素。正因为杏花岭区检察院是采访对象,况且,该院检察长是前案的当事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由他们侦查记者受贿案,无法体现程序正义,也无法消除公众对于公正性、中立性的怀疑,从而会影响司法公信力。

      或许,最高检的愿望是好的,对杏花岭区检察院充满了信任,但“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所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窃以为,侦查央视记者李某受贿案,澄清事实真相,应当启动“第三方机制”。如果记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不适宜的话,为体现司法公正和对当事各方负责,应当指定其他检察院来管辖,比如,从太原市附近地区选择一家检察院来侦查该案。


浙江法制报实话0002 2008-12-10 2 2008年12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