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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版: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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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释放。记者调查发现,在新泰,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不是个别。家属反映,政府不经家属同意甚至未通知家人便送上访者入院,而当事者坚称自己没病(12月8日《新京报》)。

      在当地政府忧虑于“信访压力巨大,若出现越级上访,会受上级处分”之时,我们则惊愕于一个正常人变成“精神病”竟然如此轻而易举!

      精神病的治疗不同于其他疾病,患者入院多非自愿,治疗过程中还可能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使用一些特殊方法,为防止意外需要予以人身约束或隔离、剥夺其隐私。所有这些治疗特点决定了,如果不加以法律规范,就会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就可能对无辜的人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

      可是,我国关于精神卫生的立法,却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首先,谁有权提出精神病鉴定请求或委托?为了明确刑事责任归属,司法、侦查机关有权依法指定或委托专门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但这仅限于刑事诉讼。在民事领域内,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从新闻报道来看,孙法武上访并未有触犯刑法之举,此事也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那么,行政机关指定或委托某一机构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本身就有侵权之嫌。

      其次,哪些机构是精神病鉴定的合法主体?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病鉴定主体已有明确规定:必须由有省级政府颁发的资格证书,或者指定的专业医疗、鉴定机构进行。但该规定同样仅限于刑事诉讼,其他领域尚无明确规定,由此直接导致了以下一连串问题:精神病鉴定应该遵循怎样的规范程序?鉴定者应当具有怎样的专业技术要求?如果鉴定结果失实,如何划分责任归属?

      最后,对于那些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的人,应当如何处置?处置方案是否应征询亲属意见?住院期间患者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法律的失语、信访的压力,再加上对政绩的焦虑与渴望,在某些领导者眼中,精神病鉴定俨然成了一了百了的“不二法宝”。于是我们看到,在很多“精神病冤案”中,鉴定过程毫无科学严谨可言,鉴定机构本身也混乱不堪,鉴定依据可能仅仅是领导的一句话,甚至是一个暗示的眼神,而孙法武们则无奈变身为一个个悲情的注脚。

      不难想象,如果“精神病鉴定”成了排除异己的特殊武器,精神病医院成为另类的“监狱”,那将会是一种怎么样的恐怖?无论是为了保护真正的精神疾病患者,还是为了避免更多人为制造出的“精神病冤案”,加快精神卫生立法的进程都迫在眉睫。期待此次事件能够为终止这种悲情与混乱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浙江法制报实话0002 2008-12-10 2 2008年12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