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法官的“开门红”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童法
2月5日,春节后开工第一天,某装饰公司负责人沈某一早就急匆匆出门,不过他不是去公司,而是直奔桐乡市人民法院,将一面写着“秉法烛照正义路,尽责暖透百姓心”的锦旗送到法官朱谷玥手中。
事情还得从3年前说起。2022年5月,沈某的装饰公司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合同,承接了一住宅小区门厅、公共部位的装修项目,双方就项目总价、工程质量、开竣工时间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该项目工程量有所增加,造价多出了50余万元。
某房产公司认为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不可调整,因而对于增加的工程量不认可,不愿意支付该笔款项。催讨未果,去年6月底,某装饰公司将某房产公司告上法庭。桐乡法院收案后,委派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但未能成功。随后,案件到了法官朱谷玥手上。
朱谷玥仔细翻阅卷宗,发现某装饰公司并没有提供增加工程变更联系单这份关键证据,遂联系公司负责人沈某了解原委。沈某表示,他不懂法律,当时一心赶工期,忘记补手续了。由于这笔工程款迟迟未能收回,企业经营困难,还拖欠着20多名员工的工资。
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鉴定是解决双方争议最直接的办法。但鉴定周期长,费用较高,本就经营困难的装饰公司无力负担。而且,涉及20多名员工工资发放问题,如果事情再拖下去,还可能衍生出一系列薪资纠纷。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实质化解纠纷,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朱谷玥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我是按照你们的要求施工,才有了这些增加的工程量。你们现在拿合同说事,这是不讲道理!”
“我们签订的合同是固定总价,超出的部分都涵盖在总价范围内了,增加部分的价款不应该再找我们要……”
调解室内,当事双方对增加的工程量各执一词。法官陷入了“两难”,在法律上原告因举证不能将面临败诉风险,在情理上法官认为法律事实应当同客观事实一致才能实现公平保障当事人权益。眼下,如何才能妥善处理这起纠纷?
法官决定转变调解方式,通过“背对背”的方式与当事双方深入交流,以期找到突破口。果然,在与某房产公司相关负责人交流中法官发现,其对装饰公司主张的工程量中减少的部分认可,但对增加部分则不认可,这明显与其抗辩的“包死价不调整”的说法自相矛盾。
找到突破口,法官又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为一次性解决纷争,她又提出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一起前往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在勘测现场,法官化身“测量员”,与双方一起测量、核算。经过多次梳理,双方终于就工程增量达成一致意见。
厘清事实后,双方的态度均有所松动。法官趁热打铁,以双方提出的调解方案为基础进行调和,最终某房产公司认可了增加的工程量,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了调解协议,相关款项也于当天全部履行到位。
“特别感谢朱法官,这对我来说是‘救命钱’,工人工资和供应商货款都有着落了。”沈某收到款项后,第一时间给朱谷玥发来感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