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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大学生与女友非婚生娃

法院:抚养费不能少

  《现代快报》 顾建兵 陈羽柔 严君臣

  王女士与尚在上学的赵某曾同居生下女儿,女儿归王女士独自抚养。分手后,王女士多次要求赵某支付女儿抚养费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后者告到法院。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同居关系抚养子女纠纷案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2020年,经朋友介绍,王女士与赵某相识于一场饭局。尽管王女士在年龄上比赵某大了9岁,但赵某觉得眼前这位就是自己喜欢的知心姐姐。于是两人加了联系方式,于2020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

  热恋3个月后,二人同居。2021年9月,王女士意外怀孕,但年仅21岁的赵某并没有准备好要这个孩子,两人争吵越来越多,2022年的2月,这段感情走到了尽头。

  分手后,王女士坚持把孩子生下来,两年间花去20多万元,但赵某从未尽过任何抚养孩子的义务。因此,王女士将赵某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支付抚养费并补偿她怀孕和生产期间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院一审另查明,赵某目前在国外某大学在读,将于2026年10月毕业。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赵某虽然仍在就学,无收入,但已经成年,完全有条件利用课外时间通过劳动获取一定经济收入,来履行对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

  综合考虑赵某的意见、负担能力和孩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法院酌定赵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该抚养费包括孩子从出生起生活、医疗等费用。此外,王女士在同居期间怀孕,必然发生产检、住院、孕产用品、营养等费用,该部分费用的产生基于为了双方共同的孩子健康成长,应当共同负担。王女士要求赵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赵某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2022年7月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的抚养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此后的抚养费均于每月月底前付清,并一次性补偿王女士1万元。

  王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目前仍在就学,无固定收入,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的抚养费既满足了女儿的基本生活需要,也考虑到赵某目前的经济状况,并无不当。若赵某在学业结束后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届时可以再请求根据赵某的收入状况调整其此后的抚养费。遂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张志刚介绍说,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存在着不可割裂的血缘关系。非婚生的事实源于父母的选择,而非子女的意愿,因此子女不应为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不应有所区别,他们应当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具体包括:第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义务。相应的,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亦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比如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等。第二,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大学生与女友非婚生娃 2025-02-07 27306844 2 2025年02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