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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玻璃坠落砸坏违停车辆,责任谁担

法院:这几方均有过错,各担其责

  通讯员 林慧慧

  停在消防通道的车被出租屋坠落的窗户玻璃砸坏,车辆损失由谁承担?日前,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大门法庭审结这样一起高空坠物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4年5月21日,陈某到朋友家做客,因在附近绕了一圈都没能找到停车位,便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楼下的消防通道。和朋友告别下楼后,她发现自己车辆挡风玻璃及车身多处被楼上房屋掉落的玻璃砸坏,于是报警。

  民警通过现场勘查后确认,车损是由小区业主潘某夫妻家的阳台玻璃掉落导致的。案发时,该房屋已被出租给林某。事后,三方对赔偿责任及金额产生争议,陈某遂将3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汽车维修费3000元。

  潘某和应某夫妇辩称,自己已于2023年10月将房屋出租,林某搬进居住时,房屋的内外设备完好,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将案涉车辆停在小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车道,违反法律规定,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且物业公司没有对外观阳台玻璃存在技术质量缺陷而可能引起的安全问题采取措施,也没有阻止小区乱停车、不按规定停车行为,应负一定责任。

  林某辩称,自己只是租户,没有义务监管维修房屋,得知窗户玻璃坠落后,已通知房东。

  根据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洞头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潘某夫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尽到房屋的维护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依法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虽然潘某夫妻与租户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林某是房屋实际管理人,该房屋内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由其承担,与业主无关,包括高空抛物、水电燃气使用不当等。但本案中,原告车辆受损并非发生于房屋内,亦非高空抛物导致的财物毁损,房主夫妻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无法免责。若房主夫妻认为物业公司有相应赔偿责任,可在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而林某作为承租人,也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尽到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且事故发生时其尚在家中,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险情,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后,陈某车辆的停放违反了消防法,且未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由此加大了坠落物致车辆受损的风险。因此,原告对于自身车辆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潘某夫妇承担30%的责任,被告林某承担30%的责任。结合上述责任比例分摊,原告陈某自行承担维修费1200元,被告潘某夫妻共同赔偿原告900元,被告林某赔偿原告900元。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玻璃坠落砸坏违停车辆,责任谁担 2025-02-07 27306842 2 2025年02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