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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买了车位又后悔,能退款吗

法院: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不能退

  本报记者 马丽红 通讯员 吴琼

  舟山普陀的王某听说小区有车位,就打算购买一个人防车位,并和开发商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车位交付后,王某发现人防车位使用起来有限制,车位能退吗?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王某与某开发商签订的这份协议,约定开发商向王某有偿转让位于小区地下室的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款为10.8万元,车位为在建。协议签订后,王某支付了全部款项。但交付时,王某到现场才得知,使用人防车位有一定限制,比如发生紧急情况时,一旦接到人防部门的通知,车位须服从统一调用。

  王某想要退车位,与开发商多次交涉,但被一口拒绝。

  王某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开发商误导其签订的是使用权转让协议,而非买卖协议,属于欺诈行为,请求确认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车位款项及支付利息。

  开发商相关负责人辩称,案涉协议对车位的性质已用黑体字加粗显示,并就“是/否属于人防工程设施”采取手动勾选为“是”,协议的第七部分“特别条款”,再次明确该车位为人防车位,为非产权车位,不能办理产权证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所有,无法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另外,王某作为合同签订方,对车位关键信息负有注意义务,合同文本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集中反映,一旦签字确认就当按合同文本中载明的约定推定为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相关情形。

  本案中,原告推定开发商存在欺诈,也未能提出其他实质性证据,所以这一主张无法成立,不能为法院所采信。

  普陀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舟山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人防车位是指利用人防工程而设置,平时可用于停车的车位。从性质上看,人防车位是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不仅有人防工程战时防御功能之外,还包含着平时停车的使用功能。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投资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人防车位使用权。因此,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得买卖,但在非战时的和平时期其使用权不仅属于投资者,且可以依法转让。

  另外,人防车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限制。消费者在购买车位时,应仔细了解车位的性质及相关规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买了车位又后悔,能退款吗 2025-02-07 27306843 2 2025年02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