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色芳华》看古今离婚制度
该剧宣传海报。资料图片 |
王欣
近期热播的电视剧《国色芳华》以唐代商贾之女何惟芳摆脱不幸婚姻为起点,讲述了女性在封建桎梏下实现自我与事业双重成长的故事。该剧在还原唐代社会风貌的同时,对当时的法律制度也有所呈现,尽显唐代灿烂文明。
(一)
剧中,女主何惟芳为给病重的母亲求药,不得已嫁入官宦之家刘府。然而夫家冷漠势利,一方面嫌弃她的商贾出身而对她百般刁难,另一方面又贪婪地攫取她的嫁妆欲占为己有。某天,何惟芳偶然间得知刘府作为婚姻交换条件的贡药竟是赝品,害得她的母亲因延误治疗而撒手人寰。
何惟芳悲愤欲绝,想要以和离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她主动与丈夫刘畅协商和离,但被他断然拒绝。后刘畅酒后欲强行与何惟芳发生关系,何惟芳在反抗时受伤,并以此诉至公堂请求和离。公堂之上,县令对何惟芳的请求敷衍塞责,反倒认为她无子、善妒、不顺公婆,若夫妻二人要离散,也应该是刘畅按“七出”将其休弃。
这一剧情节奏紧凑、环环相扣,其中就涉及唐代的和离、“七出”等离婚制度。
(二)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集大成之作,体现出唐代高超的立法水平与精湛的立法技艺。其中对离婚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深刻影响了古代的离婚立法。自唐以降,历朝历代对离婚的法律规定基本沿袭《唐律疏议》,仅对部分内容作出细化规定或修改。
其一,和离。和离作为官方认可的离婚制度,肇始于唐代。《唐律疏议》中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并具体解释道:“‘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即夫妻双方因相处不和谐,出现感情破裂而自愿离婚的,不施以惩罚。和离是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原则,就离婚一事达成合意,从而自主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夫妻双方意愿的尊重。但囿于历史局限性、封建礼教和男尊女卑思想,在具体实践中,和离面临很多启动条件和流程限制。这也是剧中何惟芳和离之路如此曲折的深层原因。
其二,“七出”。目前关于“七出”的记载最早可见于《大戴礼记·本命》,其上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其中的“七去”即在女方存在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情形时,男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到了唐代,《唐律疏议》规定,“七出”即“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在以上七种特定情况下,丈夫可以主张任意一条或多条理由休弃妻子而无须上报官府。可见“七出”作为一种离婚制度,赋予了男方绝对主动权。同时,考虑到妻子对公婆所尽的孝道、社会公德,避免出妻后妻子无家可归,《唐律疏议》还规定了“三不去”,即“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后贵、有所受无所归”三种情形,对任意出妻的行为进行限制。
其三,义绝。目前关于义绝一词的用法,最早可追溯至汉代。如东汉《白虎通义》中载有:“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义绝乃得去也。”义绝作为离婚制度首次入律是在唐代。根据《唐律疏议》,“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在上述情形下,夫妻双方须解除婚姻关系,“违者,徒一年”。而且规定“皆谓官司判为义绝者,方得此坐,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即义绝需要经由官府判决。由此可见,义绝是一种由官府介入而强制离婚的制度,体现了对夫妻双方家族利益的维护。
此外,《唐律疏议》还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以此防范违律出妻、义绝的行为。
(三)
婚姻关乎个人幸福、家庭稳定、社会和谐,从古至今,我国婚姻立法不断发展完备,现行法律对离婚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离婚方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实践中,各地民政部门一般会提供制式离婚协议供双方协商填写,内容涉及双方个人信息、离婚意向、子女抚养、动产不动产归属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等方面。离婚协议填写完毕后应交由民政部门留存归档。
诉讼离婚,是在双方就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中的一项或多项无法达成一致时,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其次,明确法定离婚事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即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是结束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均属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古代法律中规定的某些离婚事由,现行法律规定也有涉及,但并未将其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如“七出”中的“无子”,即涉及生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审查是否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见,未生育孩子不当然导致离婚,仍应审查该事实是否达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再如“七出”中的“恶疾”,即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涉及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在现行法律中,夫妻一方身患疾病不当然导致离婚。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此外,若双方感情破裂确需判决离婚,患病一方如果生活确有困难,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主张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其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明确指出:“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这无疑使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进一步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章摘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