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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清单》打造更好营商环境

  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为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两张《清单》集中在食品安全领域,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这是在认真总结各地执法实践,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

  “首违不罚”是指首次违法不处罚,主要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可罚可不罚的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较大后果的行为;处于萌芽状态,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可恢复原状,经制止立即停止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或未引起消费者投诉、举报的行为等。不少轻微违法行为,尤其是首次违法行为,是在无意间发生的,并非当事人刻意为之。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清单》,这种柔性执法更彰显人性化。

  一些单位和个人之所以违法违规,有的可能对业务不熟悉、有的可能对法律法规等不了解、有的可能一时疏忽,“一张清单”为初犯的单位和个人兜底,“一次机会”免除企业发展中的后顾之忧。“首违不罚”体现教育为先的原则,执法部门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不进行处罚,而是批评教育,这样更能让对方接受、更加明白自己错在哪儿,有利于及时改正。

  近几年,一些明显违背“过罚相当”原则的“小过重罚”案件屡屡出现。例如,一家餐饮店售卖“拍黄瓜”被罚5万元;74岁个体户因销售一瓶价值78元的过期葡萄酒被罚5万元;卖菜大姐开采耳店赚500元被罚22万元;一家夫妻店卖5斤芹菜被罚6.6万等等。犯了小错就被重罚,令当事人无法接受,也严重影响了当地的营商环境。

  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被“小案重罚”“类案不同罚”,这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令当事人产生严重抵触情绪,不利于当事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甚至破坏其对法治的信赖。有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又要避免“小过重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同时,有关部门要履行“谁执法谁普法”的职责,对这些经营户进行普法,以教代罚,避免下一次违法违规。

  行政管理部门有执法权,也有处罚权。罚款,是为了处罚不正当经营行为,是一种教育手段,而非目的。一个地方要想增加财政收入,首先应该发展经济,要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企业来投资。通过乱罚款、顶格罚款等来增加非税收入,这是在破坏营商环境,可能会使财政收入递减。现在,国家已发布两张《清单》,各地要严格执行,千万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要更好都打造营商环境,在高质量发展中增加财政收入才是正道。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两张《清单》打造更好营商环境 2025-02-10 27311953 2 2025年02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