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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买新车后,挂不了牌上不了路

法官拿出民法典,调解促成退车退款

  通讯员 卢佳颖 张鸿曌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近日,一起特殊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因涉及残疾人用车,此次庭审还特别邀请了当地残联的工作人员到庭旁听。

  原告方某陈述称,他在今年1月通过某网络视频平台看到被告销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宣传,经微信沟通后支付24800元购车。但当他提车后向残联申请挂牌时,却被告知车辆不在本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公告中,导致无法上路。“被告销售时从未提及目录和挂牌问题,现在车不能上路,钱也不退,我都不知道怎么办。”方某语气中满是无奈。

  被告辩称,所售车辆为合格产品,挂牌属于行政机关管理范畴,应由买方自行了解政策,商家无过错。不过,当法官问及是否知晓方某所在地需车辆录入目录才能挂牌时,被告承认:“知道各地政策不同,也知道需要申请目录,但确实没申请,也没告知原告。主要是想着车是合格的,应该哪里都能上牌。”

  回溯案情,法官认为,这起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地域性准入政策”。据庭审查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涉及道路交通安全,多地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只有列入当地目录的车辆才能登记上牌。被告销售的车辆虽符合国家标准,却未向方某所在省份申请纳入目录,而被告在销售过程中,也未就这一关键信息履行告知义务。

  在庭前调解中,被告提出“代卖车辆”折中方案,但方某因身处异地、忙于生计,担心长期等待影响生活,明确拒绝,希望直接退车退款。法官于是在庭审后再次组织调解,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向被告释明法律责任:“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特殊商品,经营者对地域性政策负有主动披露义务,未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经过近两小时的释法明理,被告最终同意退车退款,并主动提出上门核验车辆。经现场勘查,双方确认车辆状况后,达成退车退款协议:被告退还原告19000元购车款,自行拖回车辆并承担拖车费用。次日,双方致电法院确认协议履行完毕。

  法官释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经营者对特殊商品的信息具有披露责任,未履行相关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同于普通商品,其使用涉及道路通行权和行政管理规定,经营者应当知晓各地政策的差异,在销售时要如实告知消费者目录准入、上牌流程等关键信息。若经营者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解除合同。


浙江法治报 新闻 00002 法官拿出民法典,调解促成退车退款 2025-05-08 27450756 2 2025年05月0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