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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成“垃圾场”:私权行使不能逾越公共利益红线

  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近日,一则“3600万元豪宅成‘垃圾场’”的新闻冲上热搜,引发热议。上海黄浦区某顶级小区内,一套市值3600万元、单价23万元/平方米的16层豪宅,因72岁独居的程阿姨长期囤积废品,沦为虫蝇滋生的“垃圾场”。不仅室内名贵装修与家具被废品完全覆盖,公共电梯间亦被杂物侵占,腐臭气味弥漫整栋楼宇,甚至导致楼板渗漏。三年间,居委会与物业开展超百次清理工作,始终未能遏制堆积物反弹。部分邻居因无法忍受恶劣居住环境,被迫搬离;程阿姨子女在沟通无果后,选择切断联系。

  有人认为“房子是自己的,怎么处置是私事”,这种认知与法律规定存在根本偏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负有不得损害相邻方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相邻权制度的核心在于,任何不动产使用行为若对相邻空间的正常利用产生实质影响,即超出私人自治范畴,需受法律规制。程阿姨囤积废品产生的恶臭污染、虫患滋生及房屋结构损坏,已严重干扰邻居的正常居住权益,构成对相邻权的侵权。

  司法实践对此类行为已有明确裁判标准。2020年上海宝山区董阿姨囤积废品案中,法院判令其承担罚款责任,并强制清理房屋,该判决确立了“私权行使不得危害公共利益”的裁判原则。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对危害公共安全、妨害他人生活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亦明确规定,赡养人需履行精神慰藉义务,仅切断联系的做法显然未尽到法定赡养责任。

  本案警示所有不动产权利人:房屋所有权并非绝对权利,自由行使需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社区治理部门应强化主动干预机制,综合运用调解、行政、司法手段化解矛盾;家庭成员需重视老年人精神需求,避免因赡养缺位引发社会问题。唯有明确“自家事”与“公共事”的法律界限,方能实现私人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豪宅成“垃圾场”:私权行使不能逾越公共利益红线 2025-06-04 27496550 2 2025年06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