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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暑期工权益“缺斤少两”

  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近日,湖南长沙高二学生胡某向媒体反映,其经中介报名申通快递分拣工作,原约定11小时报酬200元,但他与其他5名同学仅工作三四个小时、卸载数车货物后,便被以“流汗多”“速度慢”为由辞退,报酬也骤减至每人10元路费。

  暑期期间,不少学生为锻炼自身或贴补家用加入打工行列,这种主动走向社会参与实践的行为值得鼓励,但其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亦不容忽视。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因暑期工工作时间短(通常仅一个多月),不与其订立用工协议,将其视为短期廉价劳动力,对其权益缺乏重视,安排高强度、低收入、低技术含量的劳动,甚至存在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克扣工资、剥夺应有福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学生参与暑期工是锻炼自我、为未来就业积累经验的良好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以超强度加班等方式将其当作“廉价劳动力”。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接纳实习的单位应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依法享有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学生需签订实习协议,并给予适当劳动报酬。

  企业招聘暑期工时,应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招聘条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关键信息,提供安全、健康、友好、诚信的工作环境;同时加强对暑期工的培训与管理。企业需认识到,暑期工不仅是短期劳动力,更是未来社会的人才储备。

  我国劳动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劳动或危险作业。《职业教育法》亦明确,用人单位侵害学生权利的,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学生参与暑期工,即便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关系合同,只要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其权益同样受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善待暑期工,严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作为暑期工,学生自身也应增强维权意识:主动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地点、报酬、工作方式、劳务范围等内容,以减少劳动纠纷;若用人单位拒绝订立协议,应通过录音、录像、保存考勤记录及聊天记录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一旦权益受损,可依法维权。

  部分企业坑骗暑期工的行为,不仅打击了学生参与暑期实践的热情,还可能对他们未来步入社会造成心理阴影。防止暑期工权益受损,关键在于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消除企业使用暑期工的监管盲区,可通过向用人单位发送“企业用工提示函”等方式,明确侵犯暑期工权益的法律后果,督促其自觉保护暑期工正当权益,杜绝权益“缺斤少两”。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4 杜绝暑期工权益“缺斤少两” 2025-07-16 27564958 2 2025年07月1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