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游乐场被小伙伴踩伤,
责任谁担?
通讯员 程林珍 汪子深 姚晴佩
孩子在商场游乐场受伤,家长、游乐场乃至一同玩耍的小伙伴及其家长,都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近日,衢州一起儿童受伤索赔案的判决,为所有家长和经营者上了一堂关于安全责任的警示课。
案情回顾:
今年4月,10岁的黄某在监护人未陪同进场的情况下,进入A儿童游乐有限公司经营的“空中网绳”游乐项目游玩。黄某与11岁的孟某在玩抓人游戏过程中,不慎被孟某踩伤入院。
经诊断,黄某为肱骨骨折、上臂桡神经损伤、二尖瓣反流,住院7天,共花费医疗费用13855.42元。在调解过程中,因各方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存在争议,黄某将孟某、A公司及承保A公司公众责任保险的B保险公司起诉至智造新城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孟某在游乐场内追逐玩耍导致黄某受伤,双方监护人均未在场陪护,存在监护失职,均需承担相应责任。被告A公司作为游乐项目专业运营方,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虽在游乐场入口设置安全提示,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已有效履行告知义务,且工作人员在岗监管存在时段性空缺。其“场内有工作人员即可免陪同”的引导方式,客观上阻碍监护人进场陪护,构成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瑕疵。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责任比例如下:原告黄某监护人承担15%责任,被告A公司承担60%责任,被告孟某监护人承担25%责任。
经核算,黄某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共计16000元。按责任比例计算,A公司应赔偿9600元,孟某监护人应赔偿4000元。因孟某监护人已先行垫付8000元,超额支付4000元,其相关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同时,因A公司投保的公众责任险仍在保险期间,法院判令B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黄某支付9600元赔偿款。
法官提醒:
儿童安全无小事。本案中,经营者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未有效告知风险、监管缺位、不合理限制监护人陪同)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孩子监护人监护失职、其他侵权孩子的监护人按过错比例也需担责。
合理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需凭正规票据及诊断证明核算。
经营者可通过投保公众责任险,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以减轻自身压力;家长也可补充儿童意外险降低风险。
孩子受伤后,家长要第一时间固定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诊疗记录、医疗费票据等关键证据,协商赔偿无果时可凭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经营者需以“安全红线”筑牢经营底线,家长需以“监护底线”守护孩子安全,多方协同才能织密未成年人游乐场安全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