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突发重病未及时送医,福利院是否存在过失?
法院:福利院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要担责
通讯员 金真法 见习记者 蓝昕宇
一名在福利院托养的残疾老人突发急病,福利院进行初步诊治后未及时通知家属,数日后病情恶化才送医,导致老人历经多次手术、住院,并构成伤残。福利院是否应当为延误救治承担责任?近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依法认定福利院未尽到及时通知和合理救助义务,判令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原告林某为64岁肢体、精神双重残疾人士,自2009年起由父亲作为监护人与镇海某福利院签订托养协议,接受二级护理。2022年6月30日,林某出现发热、呕吐症状,福利院安排医生诊治并用药,但未将病情告知其家属。
同年7月4日凌晨,林某病情急剧恶化,被送至医院后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伴穿孔、脓毒性休克。此后,林某经历多次手术,住院224天,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因协商赔偿未果,林某父亲于2025年1月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就福利院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展开辩论。原告方主张,福利院拖延送医、未尽护理职责,导致病情加重。被告福利院则辩称已履行基本医疗服务,且托养协议约定其对“医院期间的治疗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福利院是否履行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承办法官万利容指出,福利院作为专业养护机构,应按照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及合同标准履行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法院认定,在林某出现持续呕吐、用药未见好转的情况下,福利院作为专业机构应当预见到病情风险,却未及时通知家属或采取送医等有效救助措施,存在明显过失。此外,协议中的免责条款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
综合考虑林某自身疾病与福利院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判决福利院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27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是合同义务,更是法定义务。福利院作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集中养护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源于合同约定,更源于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义务。在住养人出现持续异常症状时,机构应及时通知家属并采取合理救助措施,避免延误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