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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老人参团旅游不幸离世

组团、转团、地接旅行社责任如何划分?

  通讯员 张鸿曌 周哲斌

  案情回顾:

  徐英的父亲徐龙(化名)年逾60,2024年10月,他经朋友介绍,向吴某珠(化名)个人转账1000元,报名参加某旅游城市6天5晚的旅行。

  2024年11月23日,徐龙随团出发。行程第5天晚上,旅行团抵达当地某酒店门口时,徐龙突然倒地。120救护人员到场后确认其已无呼吸心跳,送医抢救至次日凌晨1点,徐龙不幸离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其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徐英一家认为徐龙之死与旅行社的服务存在关联,遂将组团社、转团公司及地接旅行社诉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对全部损失按40%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涉事四家旅行社分别为:衢州甲旅行社(签约组团社,系金华A旅行社分支机构)、浙江B旅行社(转团公司)及地接旅行社。

  合同签订细节显示,2024年11月19日,浙江B旅行社向衢州甲旅行社传真确认该团32人信息及每人499元包价费用。11月23日出发当日,吴某珠作为受托人,代表徐龙等32名游客与衢州甲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每人旅游费用为999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徐龙的死亡与旅行社服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衢州甲旅行社系金华A旅行社的分支机构,其责任可由该分支机构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原告有权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

  衢州甲旅行社仅与游客代理人签订合同。且徐龙仅于出发当日,在《授权委托书》中签字,其中虽有注释“为了您的身体健康,身体虚弱、有高血压、心脏病者不宜参加该路线。如有隐瞒病情而发生任何意外,旅行社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的表述,但该内容字体偏小,不足以引起其特别注意;

  浙江B旅行社以传真方式向衢州甲旅行社发出《团队确认件》,构成合同转让,但未经旅游者同意,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旅游法,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本案旅行团32人均为60岁以上,行程紧凑、路途远、乘车购物时间长,加重身体负担。徐龙去世前一天曾向导游表示身体不适,但未获充分关注。事发当日行程结束后,地接旅行社未继续提供正规导游服务,仅由无资质工作人员陪同返程,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徐龙倒地后的及时救助;

  徐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负责。其在身体不适时未主动要求送医,应承担主要责任。

  柯城法院一审判决:衢州甲旅行社、浙江B旅行社共同承担10%责任,金华A旅行社在衢州甲旅行社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地接旅行社承担20%责任。判决生效后各方未上诉,目前已生效。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组团、转团、地接旅行社责任如何划分? 2025-10-30 27737146 2 2025年10月3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