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年话马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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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道萍
2026年是我国的农历丙午年,也就是马年。马是人类的朋友,为养护好马、保护好马,古今中外从不同角度制定了法律保护制度。
行政管理
我国早在6000年前便将野马驯化为家畜,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马成为交通运输的主要工具之一,后又用于耕地与战争。历代都将马纳入行政管理,形成了马政制度。
夏商时期设有牧师(主要负责畜牧管理与相关土地事务)、牧正(主要负责畜牧驯养及牧场管理)掌管养马业。周朝设有校人(负责马匹管理)、质马(负责马匹鉴定)、巫马(兽医)、圉师(负责马的调教与饲养)等职位,负责马的相关工作。秦朝设有太仆,主管皇室车马及全国马政。西汉时期,马政管理组织略有扩大,除设太仆外,又在西部和北部边境地区增设六牧师苑令管理畜牧事务,每令之下设三丞(秘书丞、太常丞和宗正丞)为副手。汉武帝还根据具体情况随时任命养马官吏。在唐代,马业管理权力逐渐集中,太仆寺、驾部、尚乘局都是唐代中央常设机构。太仆寺的职责主要有两部分:一是负责皇帝及王公等人的乘骑、畜产品的供给;二是负责各地监牧籍帐以及相关人员的考核等。驾部管理官府的畜力和车乘的配给,特别是驿站等交通用马。尚乘局的职能涵盖御马饲养、车舆调配及马具保管等皇室出行保障工作。此外,监牧作为基层的畜牧业管理机构,设有牧尉和牧长,专门负责马匹等牲畜的放牧、管理等。
而今,我国各级政府仍然在强化对马的行政管理。新疆的伊犁马是古代西域乌孙马的后代,汉武帝曾给乌孙马赐名“天马”。该马具有体格高大、结构匀称、四肢强健的特征,是农村和山区较好的运载工具之一,很受农民的欢迎。为加强对伊犁马的保护,《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马保护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伊犁马保护条例》)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优势产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伊犁马保护与利用,组织编制伊犁马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将马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伊犁马保护与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民事保护
为养好马,古代有鼓励养马和马料筹集、分配的管理制度。
据《汉书》记载:“今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车骑者,天下武备也,故为复卒。”“复卒”意指充抵或折抵服兵役名额,即为官府养一匹马能够免除三人的兵役或税费,目的是鼓励民众多养马。吐鲁番出土的《唐西州高昌县出草账》记载了官府向民间征收草料供马食用的情况,要求少者交草料一束,多者数十束。在宋代,官府的马生病,尤其是一些内科疾病,会影响马的食量,所以规定每天仅配给病马40%的草料。官马在驿道生病或其他因素减少的,管理人员要组织治疗,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在偏远地区,可以将病残马分配给缺马的军士,但要进行登记,完善寄留手续。
对马的交易,古代也有严格的规定。
汉代已出现了马匹交易市场——马市。司马迁的《史记》记载:“汉于边关与蛮夷通市,谓之关市。”又据《汉书》记载,通过关市贸易准入汉朝的物品种类有骡、驴、马、骆驼等牲畜及皮毛制品,数目巨大。在从境外购马的同时,汉代为了防止良马外流、保证官马的数量和质量,规定“马高五尺九寸以上,齿未平,不得出关”(《汉书·景帝传》),为的就是限制匈奴和周边他国增强军事实力。作为市场交易的货物,马也有浮动价格,居延汉简中有“马五匹二万”“马一匹五千五百”“马五千三百”的记载,而当时牛价远低于此价。
上述一些管理思想在《伊犁马保护条例》中也得到了体现。该条例规定,第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优势产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选种选配、科学饲养、疾病防控,建立伊犁马良种繁育体系。第二,自治州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伊犁马本品种选育方案,实施本品种选育,巩固、提升伊犁马耐粗放粗饲、力速兼备、适应性强、生产性能好的种质特性。第三,鼓励支持建立马生产性能测定站,按照伊犁马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程,开展马匹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性能评估。
刑事保护
历代刑法均将马作为重要财产来保护。
据《唐律疏议·职制》规定:“诸乘驿马辄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罪止徒二年……经驿不换马者,杖八十。”凡是不走驿路而走其他路的,要杖责,严重者可判处二年徒刑;经过驿站不换马的,“杖八十”。还规定:“诸乘驿马赍(捎带)私物,谓非随身衣、仗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官员骑驿马,绝对不准私带其他物品,这里的衣、仗,指衣被、刀弓必需物品。如果私带了其他物品,“一斤杖六十”,最高可判处一年徒刑。
根据《元史·刑法志》记载,流窜盗窃牲畜者,在“倍赃”(指对盗窃、诈骗等财产性犯罪的罪犯,除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正赃”外,还要追缴等同于“正赃”数额的财物作为惩罚)无法征收的情况下,直接将盗贼发配充军;抢夺驿马者,为首者直接处以死刑,从犯减罪一等流放;盗窃御马者,初犯判处充军,若再犯则处以死刑。
宋代《厩库敕》规定,管理人员喂养官马,膘减二分以上者,“笞四十”。兽医在一年内医死三匹马,或所医马死亡率达到30%的,“杖六十”。
目前,我国刑法对盗马行为以盗窃财产罪论处。《伊犁马保护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伊犁马保护与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国家,也将马纳入动物保护法范围。1821年,英国议员马丁提出禁止虐待马的议案,1822年通过的《禁止虐待动物法令》,也称“马丁法”。2016年,诺福克郡的一名男子因虐马被当地法庭宣判剥夺养马权十年并处以18周监禁,同时需交1183英镑的罚款。2024年1月17日,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判处了一起虐马案件,涉案的韩国广播公司3名工作人员因虐待马被各处1000万韩元罚金,韩国广播公司被处500万韩元罚金。
在马术项目中有一项马匹福利准则,就是要求选手给马提供充足干净的饮用水,保持其健康的体重,关注马的情绪和饲养条件,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更不能虐待马。
安德鲁·麦康农是美国著名马术三项赛骑手。然而,自2024年起安德鲁就陷入虐马争议:多名马场的工作人员向国际马术联合会和美国马术联合会提交视频与照片,指控安德鲁在训练时用缰绳或鞭子虐待马。2025年1月,国际马术联合会仲裁庭对安德鲁给予20个月的禁赛处罚。禁赛期从2025年1月8日起至2026年9月8日结束。他还被罚款2500瑞士法郎。仲裁庭认定,安德鲁虐马行为损害了国际马术联合会和马术运动的声誉,违反了国际马术联合会总则,违反了国际马术联合会关于马匹福利的原则。
2025年5月,美国盛装舞步骑手塞萨尔·帕拉因违反马匹福利原则被禁赛15年,这是国际马术联合会仲裁庭作出的最严厉的处罚之一。帕拉还被罚款15000瑞士法郎,并被判令支付1万瑞士法郎的诉讼费用。帕拉是国际马术运动的代表人物,曾代表美国夺得2011年泛美运动会金牌。2024年2月,美国马术协会收到了一些视频,其中“记录了帕拉在其佛罗里达州私人训练场对马进行的令人发指的虐待性训练”。国际马联立即对帕拉多年来故意反复虐待其拥有和训练的大多数马匹的指控展开调查。2024年5月22日,国际马联仲裁庭对帕拉启动正式纪律处分程序。帕拉被禁止参加任何比赛、赛事或参加任何受国际马联或任何国家联合会管辖的相关活动。他还被禁止训练任何在国际马联注册的骑手或在国际马联注册的马匹。该处罚将于2039年2月1日结束。
(摘自《人民法院报》,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