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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案卷

自助餐吃剩的骨头能带走吗?

这场纠纷给商家和消费者都上了一课

  《乌鲁木齐晚报》 饶俊华

  外出就餐,剩菜打包带走,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新疆乌鲁木齐市民李月(化名)却遇到了一件让她气愤不已的事:吃完火锅,她将剩下的几块骨头打包,准备带回家喂宠物狗,却被商家拦阻并强行搜查背包。感觉受到侮辱的李月,一纸诉状将商家诉至法院。

  “本案厘清了商家经营管理权与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的法律界限。”近日,乌鲁木齐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艾孜买提江·艾尔肯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法院经审理认定,商家构成侵权,应向李月书面赔礼道歉。

  案情回放:

  几块骨头引发“尊严之诉”

  几个月前,李月在一家自助火锅店就餐后,准备将餐桌上剩余的几块骨头打包回去喂自己的宠物狗。然而,当她行至店门口时,遭到店内数名工作人员拦堵。

  店员要求检查李月的背包,认为其违反了店内“禁止外带、禁止打包”的自助餐规则。李月认为自身人格受到侮辱,当即报警。民警到场后确认,包内确为吃剩的骨头,并无其他违规物品,但双方未能当场达成和解。

  之后,李月以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为由,将火锅店诉至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商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院判决:

  商家翻包检查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火锅店作为自助餐厅经营者,虽享有合法的经营管理权,有权在店内公示禁止打包的规则,但其行使权利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火锅店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擅自拦堵李月并强行要求检查其背包,该行为超出了合法经营管理的范畴,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权。

  最终,法院判决火锅店向李月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商家无“执法权”,

  消费者也应守规则

  “这起纠纷看似是小事,但核心在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承办法官艾孜买提江·艾尔肯表示。

  他进一步解释,商家无“执法权”,翻包检查即构成侵权。我国法律明确保障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经营者并非执法机关,绝不具备搜查公民身体或物品的权力。即便怀疑消费者违规,也无权实施拦堵、搜包等强制措施。本案中,商家的行为已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商家虽有管理权,但行使方式要合法。商家制定禁止打包等经营规则并公示,属于合法行使管理权。但若发现消费者违规,应采取礼貌劝阻、现场告知等温和方式;若怀疑盗窃,应及时报警;若有经济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切不可因“自力救济”而侵犯他人权益。

  当然,本案中消费者亦有过错。李月明知店内禁止打包,却未向商家告知,便擅自携带吃剩的食物离店,自身存在违约过错,是引发纠纷的起因。根据“过错相抵”原则,结合商家侵权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事实,法院故未支持其精神赔偿诉求。


浙江法治报 案卷 00004 自助餐吃剩的骨头能带走吗? 2026-04-07 浙江法治报2026-04-0700012;浙江法治报2026-04-0700013 2 2026年04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