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狗野狗“合伙作案”,损失谁来赔?
本报记者 俞可薇 通讯员 叶丹 徐志杰
本报讯 “嫌疑狗”被当场指认,狗主人却矢口否认……近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家养黄狗闯入他人果园咬死大量家禽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柴某常年在自家果园里养殖大量家禽,并在果园周围拉起一层铁丝网当做“围墙”。2023年3月9日,一只黄狗和一只花狗合伙“作案”,咬破铁丝网闯入果园,咬死大量家禽。当天,柴某不在家,但园中监控拍下了两只狗的“犯罪过程”和“犯罪现场”。
几天后,柴某在果园附近发现了和监控视频中非常相似的两只狗——黄狗进了邻居钱某家,花狗则是无人饲养的野狗。柴某上门询问,钱某起初承认黄狗是自己饲养的,事后却又提出异议,坚称监控视频里的狗和自家黄狗不是同一条狗。两人为此争论多次无果,柴某一纸诉状将钱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5万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仔细比对了柴某提供的监控视频、照片,发现钱某家的黄狗与闯入果园的黄狗高度相似,且事后又出现在果园附近。结合狗在获取食物后可能重复返回同一地点的动物行为特点,法院依法认定,钱某家的黄狗与其他狗一起于2023年3月9日闯入果园咬死鸡鸭,因难以确认责任大小,两狗应平均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柴某养殖大量家禽并出售,超出一般农村家庭生活所需,属未经审批而进行养殖经营,且仅采用单层铁丝网作为日常隔断,未尽到养殖经营的防护义务,自身对损失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30%的责任。综上,法院认定钱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柴某损失承担35%的责任。
至于柴某到底损失了多少,因其没能举证证明家禽的具体数量和品种,法院根据柴某提供的视频和照片酌定损失数量为60只,参考市场一般售价酌定单价为80元,损失共计4800元。最终,法院判决钱某赔偿柴某1680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饲养动物是公民的个人喜好,但饲养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同时,养殖经营也需依法审批,做好防护,切莫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