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打架”,哪份算数?
法院:均非真实意思表示,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本报记者 陈毅人 通讯员 吴琼
在女儿处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女儿,在儿子处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短短两个月内多次变更房产归属,这样的遗嘱能算数吗?近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的一起继承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陈某与孙某生前系夫妻,育有女儿陈某女、儿子陈某儿,孙某2004年去世。2023年6月初,陈某被确诊重症后一直住院治疗,同年11月离世,遗留一处价值高昂的房产,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陈某女与陈某儿。
令人意外的是,陈某从确诊到去世的6个月内,先后订立了多份内容截然不同的遗嘱及遗赠协议。2023年6月10日,在女儿处,陈某以口述遗嘱形式明确案涉房产赠与陈某女的儿子;仅4天后,在儿子处,他又通过代书遗嘱方式,指定房产由陈某儿继承;7月21日,陈某再次在陈某女处订立遗赠协议,将房产赠予陈某女的儿子;7月29日,亲戚到医院看望陈某时,再次询问房产归属,陈某又表示房产归陈某儿所有。上述每一次意思表示,均有录像记录及两名见证人在场。
陈某去世后,兄妹二人就房产继承问题产生争执。陈某儿诉至法院,主张按照2023年6月14日的代书遗嘱及7月29日的录像内容,继承案涉房产;陈某女则辩称,应依据6月10日、7月21日的遗赠协议,确定房产归属。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协议,除了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外,还必须出自死者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受任何外部压力、误导、胁迫、欺诈等。只有意思表示真实的遗嘱、遗赠协议,才能真正体现死者的意愿。反之,非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遗赠协议应为无效。本案中,陈某订立遗嘱的时间均在其被确诊重症后、去世前的病重期间,且短短两个月内,以口述遗嘱、代书遗嘱、遗赠协议等多种形式,作出内容完全冲突的财产处置意思表示。尤为关键的是,陈某的意思表示呈现出明显的“随境而变”特征——在女儿身边时,将房产指定给外孙;在儿子身边时,又将房产指定给儿子,其真实意愿难以厘清。结合陈某当时的病情、身体及精神状态,法院综合判断,案涉所有遗嘱及遗赠协议均无法体现陈某生前对房产处置的真实意思,遂依法认定全部无效,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产由陈某儿与陈某女各继承一半份额。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法官说法:
遗嘱、遗赠协议是死者生前对自己财产及事务的最终安排,可突破法定继承和份额继承限制,将财产指定法定继承的一人或多人,甚至可赠予法定继承以外的人,确保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传承,充分保护了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协议,除了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外,还必须出自死者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受任何外部压力、误导、胁迫、欺诈等。
实践中,部分老年人在病重住院、身体虚弱时,容易受到身边亲属的影响,作出与真实意愿不符的财产处置表示。本案中,法官并未机械适用“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一份为准”的一般规则,而是坚持“实质审查”原则,结合立遗嘱人的病情、精神状态、遗嘱订立的场景及意思表示的连贯性,综合判断遗嘱的真实性,最终作出符合法理与情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