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便宜买的畅销书,字迹重影、书页透光
检察官从印刷厂员工的证言中发现关键证据
本报记者 俞可薇
通讯员 陈梓宁 张文婕
本报讯 “书店里要卖59元,网上只要25元,便宜了将近一半。谁知道买过来一看,字迹重影,书页薄到透光,越看越晕乎。”消费者王女士很是懊悔“贪便宜”。日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批印刷、销售盗版书籍案件。《长安的荔枝》《太白金星有点烦》《我的阿勒泰》《当你像鸟飞向你的山》等百余种畅销书籍被盗版,万余册盗版书籍被扣押,涉及十余家出版社。
“我的货源是网络平台上找来的,一本书成本几块钱,倒手转卖赚几毛钱。除了做零售以外,还批量发货给其他商家。”低廉的犯罪成本吸引着温某某这样的盗版书中间商。为了避免被平台检测到罚款关店,他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一口气注册了16家网店,并将盗版书与正版书混卖。
承办检察官通过对作伪工艺、销售价格、发货地址等细节反复比对,在剔除正版销售数据后完整统计了所有店铺售假的情况,认定其销售金额高达170余万元。最终,温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
与温某某不同,盗版书商祁某某主动联系河北刘某某的印刷厂,从源头大量印刷影印版畅销书,并通过网店对外销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印刷厂老板刘某某辩称:“我不知道对方是盗版书,后来印刷好了才知道的。原材料都是对方提供的,我只赚印刷的辛苦费。”
承办检察官敏锐地从印刷厂员工的证言中发现了印刷行业加工习惯:正规印刷图书需要委托方单位提供加工单,上面留有图书的书名、书号等版权证明信息,以及印刷数量和单价,在核查图书相关信息无误后才能印刷。而刘某某承接业务时,既没有收到含版权委托的加工单,也没有签署正规合同,甚至印刷费也不是公对公账户打款的。再结合祁某某坦白的事实经过以及双方聊天记录,足以全盘推翻刘某某的辩解。
大批量印刷销售盗版书籍往往涉及作品种类众多,著作权人分散在天南海北,“不少著作权人甚至都不知道作品被侵权”,为此,承办检察官依据2025年新修订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灵活改变认定思路,从嫌疑人无法提供许可材料入手,结合书籍来源、销售记录等客观证据来证明非法复制发行。
经统计,二人印刷盗版书籍20余万册,祁某某销售金额高达220余万人民币。鄞州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祁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5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