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评论

拾得遗失物弃之有责 司法裁判划清法律红线

  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河南郑州一女子拾得他人遗失手机后,因无法解锁密码,未履行返还、保管或送交公安等法定义务,径直将手机丢弃路边草丛致其灭失,失主(高三学生)诉至法院。日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该女子赔偿失主经济损失6000元,该案成为适用民法典拾得遗失物规则的典型司法案例。

  本案核心在于厘清拾得遗失物的法律义务边界。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负有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第三百一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拾得人在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该女子拾得手机后,既未尝试联系失主,亦未移交公安机关,仅以无法解锁为由擅自丢弃,显属违反法定保管与返还义务,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其在派出所初查时自认“捡到手机、有密码即扔草丛”,庭审中却改称“手机发烫鼓包、恐爆炸而丢弃”,但无任何证据佐证,且与接警记录矛盾,法院据此认定其虚假陈述,进一步确认故意丢弃的主观过错。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因手机已灭失无法进行价值鉴定,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关于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3年的规定,结合案涉手机购入价7700余元、已使用8个月的客观事实,综合折旧与市场价值因素,酌定丢失时价值为6000元,该计算标准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失主为高三学生,手机对其学习、训练具有重要作用,判决亦兼顾财产损失与实际权益影响,体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

  本案的裁判意义,不仅在于厘清拾得人法定义务、明确民事赔偿责任,更在于将“拾金不昧”的道德要求转化为刚性法律规范,破除“捡得即所有”“解不开密码即可自行处置”的错误认知。司法实践明确,技术障碍不能免除法定责任,拾得人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虚假陈述不仅不被采信,还可能面临训诫、罚款等法律后果。情节严重、拒不返还且数额较大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构成侵占罪,承担刑事责任。

  该案通过具体裁判,为遗失物拾得行为划定清晰法律底线:拾得遗失物后,合法处置路径唯有积极联系失主、及时送交公安或相关公共管理机构,任何擅自处分、丢弃行为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判决既彰显物权保护的司法理念,又弘扬诚信守法的社会价值,对引导公众依法处置遗失物、践行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具有重要示范与警示作用。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拾得遗失物弃之有责 司法裁判划清法律红线 2026-04-27 28035840 2 2026年04月27日 星期一